通典卷第七十九 禮三十九 沿革三十九 凶禮一
大喪初崩及山陵制并為周以下親哭及不視事附○
周 漢 後漢 魏 晉 東晉 宋 陳大唐
周代尚書金縢云:「武王既克商二年,王有疾,弗豫。二公曰:『我其為王穆卜。』」顧命云:「惟四月,哉生魄,王不懌。」成王也。有疾,故不悅懌。禮,僕人扶右,射人扶左。僕人射人皆平常時贊正君服位。始崩,太僕戒鼓傳達於四方。內宗掌序哭者。次序外內宗及命婦哭王。外宗敘外內朝暮哭者。內內外宗及外命婦。世婦掌比外內命婦之朝暮哭,不敬者,而呵罰之。呵,譴也。小宗伯懸縗冠之式於路門之外。太僕掌懸喪首服之法於宮門。首服之法,謂免髽笄總廣狹長短之數。懸其書於宮門,示四方。三日,祝先服;祝佐唅斂,先病。五日,官長服;官長,大夫、士。七日,國中男女服;庶人。三月,天下服。諸侯之大夫也。孔穎達曰:「服,服杖也。祝佐唅斂,先病,故先杖也。然云祝服,故子亦三日而杖也。五日官長服者,大夫士也。七日國中男女服者,謂畿內民及庶人在官者。三月天下服者,謂諸侯之大夫也。近者亦不待三月,今據遠者為言耳。」宮正掌授廬舍,辨其親疏貴賤之居。廬,倚廬也。舍,堊室也。親者貴者居倚廬,疏者賤者居堊室。
漢舊儀曰:「高帝崩三日,小斂室中牖下。作栗木主,長八寸,前方後圓,圍一尺,置牖中,望外,內張綿絮以鄣外,以皓木大如指,長三尺,四枚,纏以皓皮四方置牖中,主居其中央。七日大斂棺,以黍飯羊舌祭之牖中。已葬,收主。為木函,藏廟太室中西牆壁埳中。」
帝初登遐,朝臣稱曰「大行皇帝」。風俗通云:「俗說易稱四海為家,雖都二京,巡有方嶽,文曰行在,所由以行為辭。天命有終,往而不返,故曰大行。天子新崩,梓宮在殯,太子已即位,存亡有別,不可但稱皇帝。未及定謚,故曰大行皇帝。宮車晏駕,周康王一朝晏起,詩人深刺;如今崩殯,則為晏駕。」其喪葬儀,無聞。魏孫毓曰:「禮記告喪曰『登遐』,告訃之辭也。或曰大行之稱,起於漢氏。漢書曰『大行在前殿』,又曰『大行無遺詔』,此即非告訃之辭。謚法者,大行受大名,小行受小名。初崩未謚,而嗣帝已立,臣下所稱辭宜有異,故謂之大行,言其有大德行,必受大名若稱謚也。」
文帝遺詔:「其令天下吏民,令到,出臨三日,皆釋服。具喪期篇。無禁取婦、嫁女、祠祀、飲酒、食肉。自當給喪事服臨者,皆無踐。絰帶無過三寸。無布車及兵器。應劭曰:「無以布衣車及兵器也。」服虔曰:「不施輕車介士也。」無發民哭臨宮殿中。霸陵山川因其故,無有所改。應劭曰:「因山為藏,不復起墳,山下川流不遏絕,就其水名以為陵號。」歸夫人以下至少使。」應劭曰:「夫人以下有美人、良人、八子、七子、長使、少使,皆遣歸家,重絕人類。」令中尉亞夫為車騎將軍,屬國悍為將屯將軍,師古曰:「典屯軍以備非常。」郎中令張武為復土將軍,如淳曰:「主穿壙窴瘞事也。」師古曰:「穿壙,出土下棺也。已而窴之,又即以為墳,故云復土。復,反還也。」發近縣卒萬六千人,發內史卒萬五千人,藏郭穿復土屬將軍武。師古曰:「即張武也。」賜諸侯王以下至孝悌力田金錢帛各有數。每天子即位明年,將作大匠營陵地,用地七頃,方中用地一頃。深十三丈,堂壇高三丈,墳高十二丈。
武帝墳高二十丈,明中高一丈七尺,四周二丈,內梓棺柏黃腸題湊,以次百官藏畢。其設四通羡門,容大車六馬,皆藏之內方,外陟車石。外方立,先閉劍戶,戶設夜龍、莫邪劍、伏弩,設伏火。已營陵,餘地為西園后陵,餘地為婕妤以下,次賜親屬功臣。題,頭也。湊,以頭向內,所以為固也。便房,藏中便坐也。
後漢志:
皇帝不豫,太醫令丞將醫入,就進所宜藥。嘗藥監、近臣中常侍、小黃門皆先嘗藥,過量十二。公卿朝臣問起居無閒。太尉告請南郊,司徒、司空告請宗廟,告五嶽、四瀆、群祀,並禱求福。疾病,公卿復如禮。
登遐,皇后詔三公典喪事。百官皆衣白單衣,白幘不冠。閉城門、宮門。近臣中黃門持兵,虎賁、羽林、郎中署皆嚴宿衛,宮府各警,北軍五校繞宮屯兵,黃門令、尚書、御史、謁者晝夜行陳。三公啟手足色膚如禮。皇后、皇太子、皇子哭踊如禮。沐浴如禮。守宮令兼東園匠將女執事,黃綿、緹繒、金縷玉柙如故事。漢舊儀曰:「帝崩,唅以珠,纏以緹繒十二重。以玉為襦,如鎧狀,連縫之,以黃金為縷。腰以下以玉為札,長一尺,廣二寸半,為柙,下至足,亦縫以黃金縷。諸衣衿斂之。凡乘輿衣服,已御,輒藏之,崩皆以斂。」飯唅珠玉如禮。禮稽命徵曰:「天子飯以珠,唅以玉。」槃冰如禮。大槃廣八尺,長一丈二尺,深三尺,漆赤中。百官哭臨殿下。是日夜,下竹使符告郡國二千石、諸侯王。應劭曰:「凡與郡國守相竹使符,皆以竹箭五枚,長五寸,鐫刻篆書第一至第五。」張晏曰:「符以代古之珪璋,從簡易也。」竹使符到,皆伏哭盡哀。漢舊制,發兵皆以銅虎符,其餘徵調,竹使而已。符第合會為大信。小斂如禮。東園匠、考工令奏東園祕器,表裏洞赤,虡文畫日、月、鳥、龜、龍、虎、連璧、偃月,牙檜梓宮如故事。大斂於兩楹之閒。五官、左右虎賁、羽林五將,各將所部,執虎賁戟,屯殿端門陛左右廂,中黃門持兵陛殿上。夜漏,群臣入。晝漏上水,大鴻臚設九賓,隨立殿下。謁者引諸侯王立殿下,西面北上;宗室諸侯、四姓小侯外戚樊氏、郭氏、陰氏、馬氏諸弟子立學,號四姓小侯。在後,西面北上。治禮引三公就位殿下,北面;特進次中二千石;列侯次二千石;六百石、博士在後;群臣陪位者皆重行,西上。位定,大鴻臚言具,謁者以聞。皇后東向,貴人、公主、宗室婦人以次立後;皇太子、皇子在東,西向;皇子少退在南,北面:皆伏哭。大鴻臚傳哭,群臣皆哭。三公升自阼階,安梓宮內珪璋諸物,近臣佐如故事。嗣子哭踊如禮。周禮:「駔珪、璋、璧、琮、琥、璜之渠眉,疏璧琮以斂尸。」鄭眾云:「駔,外有捷盧也。謂珪、璋、璧、琮、琥、璜皆為開渠,為眉瑑,沙除以斂尸,令汁得流去也。」東園匠、武士下釘衽,截去牙。喪大記曰:「君蓋用漆,三衽三束。」鄭玄注曰:「衽,小腰。」太常上太牢奠,太官食監、中黃門、尚食次奠,執事者禮。太常、大鴻臚傳哭如儀。
三公奏尚書顧命,太子即日即天子位於柩前,請太子即皇帝位,皇后為皇太后。奏可。群臣皆出,吉服入會如儀。太尉升自阼階,當柩御座北面稽首,讀策畢,以傳國玉璽綬東面跪授皇太子,即皇帝位。中黃門掌兵以玉具、隋侯珠、斬蛇寶劍授太尉,告令群臣,群臣皆伏稱萬歲。或大赦天下。遣使者詔開城門、宮門,罷屯衛兵。群臣百官罷,入成喪服如禮。三公、太常如禮。
故事:百官五日一會臨,故吏二千石、刺史、在京都郡國上計掾史,皆五日一會。天下吏民發喪臨三日。先葬二日,皆旦晡臨。既葬,釋服,無禁嫁娶、祠祀。佐史以下,布衣冠幘,絰帶無過三寸,臨庭中。武吏布幘大冠。大司農出見錢穀,給六丈布直。以葬,喪期依前漢制。部刺史、二千石、列侯在國者及關內侯、宗室長吏及因郵奉奏,諸侯王遣大夫一人奉奏,弔臣請驛馬露布,奏可。
以木為重,高九尺,廣容八歷,裹以葦席。巾門、喪帳皆以簟。車皆去輔轓,疏布惡輪。走卒皆布幘。太僕駕四輪輈為賓車,大練為屋幙。中黃門、虎賁各二十人執紼。司空擇土造穿。太史卜日。謁者二人,中謁者僕射、中謁者副將作,油緹帳以覆坑。方石治黃腸題湊便房如禮。 大駕,太僕御。方相氏黃金四目,蒙熊皮,玄衣朱裳,執戈揚楯,立乘四馬先驅。旂之制,長三仞,十有二斿,曳地,畫日、月、升龍,書旐曰「天子之柩」。謁者二人立乘六馬為次。大駕甘泉鹵簿,金根容車,蘭臺法駕。喪服大行載飾如金根車。皇帝從送如禮。太常上啟奠。夜漏二十刻,太尉冠長冠,衣齋衣,乘高車,詣殿止車門外。使者到,南向立,太尉進伏拜受詔。太尉詣南郊。未盡九刻,大鴻臚設九賓隨立,群臣入位,太尉行禮。執事皆冠長冠,衣齋衣。太祝令跪讀謚策,太尉再拜稽首。治禮告事畢。太尉奉謚策,還詣殿端門。太常上祖奠,中黃門尚衣奉衣登容根車。東園武士載大行,司徒卻行道立車前。治禮引太尉入就位,大行車西少南,東面奉謚策,太史令奉哀策立後。太常跪曰「進」,皇帝進。太尉讀謚策,藏金匱。皇帝次科藏於廟。太史奉哀策葦篋詣陵。太尉旋復公位,再拜立。太常跪曰「哭」,大鴻臚傳哭,十五舉音,止哭。太常行遣奠皆如禮。請哭止哭如儀。 晝漏上水,請發。司徒、河南尹先引車轉,太常跪曰「請拜送」。載車著白系參繆音糾紼,長三十丈,大七寸為輓,六行,行五十人。公卿以下子弟凡三百人,皆素幘委貌冠,衣素裳。校尉三百人,皆赤幘不冠,絳科單衣,持幢幡。候司馬丞為行首,皆銜枚。羽林孤兒、巴渝擢歌者六十人,為六列。鐸司馬八人,執鐸先。大鴻臚設九賓,隨立陵南羡門道東,北面;諸侯、王公、特進道西,北面東上;中二千石、二千石、列侯直九賓東,北面西上。皇帝白布幕素裏,夾羡道東,西向如禮。容車幄坐羡道西,南向,車當坐,南向,中黃門尚衣奉衣就幄坐。車少前,太祝進醴獻如禮。司徒跪曰「大駕請舍」,太史令自車南,北面讀哀策,掌故在後,已哀哭。太常跪曰「哭」,大鴻臚傳哭如儀。司徒跪曰「請就下位」,東園武士奉下車。司徒跪曰「請就下房」,都導東園武士奉車入房。司徒、太史令奉謚、哀策。 東園武士執事下明器。禮記曰:「明器,神明之也。孔子謂為明器知喪道矣,備物而不可用也。」鄭玄注既夕曰:「陳明器,以西行南端為上。」筲八盛,容三升,鄭玄注既夕曰:「筲,畚種類也。」黍一,稷一,麥一,粱一,稻一,麻一,菽一,小豆一。甕三,容三升,醯一,醢一,屑一。鄭玄注既夕曰:「屑,薑桂之屑。」黍飴。載以木桁,桁,所以庋苞屑甕甒也。覆以疏布。甒二,容三升,醴一,酒一。載以木桁,覆以功布。瓦鐙一。彤矢四,軒輖中,亦短衛。彤矢四,骨,短衛。既夕曰:「翭矢一乘,骨鏃短衛。」鄭玄曰:「翭猶候也,候物而射之矢也。四矢曰乘。骨鏃短衛,亦示不用也。生時翭矢金鏃,凡為矢,五分笴長而羽其一。」翭音候。彤弓一。卮八,牟八,豆八,籩八,形方酒壺八。槃匜一具。鄭玄注既夕曰:「槃匜,盥器也。」杖、几各一。蓋一。鐘十六,無。鎛四,無。爾雅曰:「大鐘謂之鏞。」郭璞注曰:「書曰『笙鏞以閒』。亦名鎛。」磬十六,無。禮記曰:「有鐘磬而無簨。」鄭玄曰:「不懸之也。」壎一,簫四,笙一,箎一,柷一,敔一,瑟六,琴一,竽一,筑一,坎侯一。禮記曰:「琴瑟張而不平,竽笙備而不和。」干戈各一,笮一,甲一,冑一,既夕謂之役器。鄭玄注曰:「笮,矢箙。」輓車九乘,芻靈三十六匹。鄭玄注禮記曰:「芻靈,束茅為人馬,謂之芻靈,神之類。」瓦灶二,瓦釜二,瓦甑一。瓦鼎十二,容五升。匏勺一,容一升。瓦案九。瓦大杯十六,容三升。瓦小杯二十,容二升。瓦飯槃十。瓦酒樽二,容五斗。匏勺二,容一升。 祭服衣送皆畢,東園匠曰「可哭」,在房中者皆哭。太常、大鴻臚請哭止哭如儀。司徒曰「百官事畢,臣請罷」,從入房者皆再拜,出,就位。太常導皇帝就贈位。司徒跪曰「請進贈」,侍中奉持鴻洞。贈玉珪長尺四寸,薦以紫巾,廣袤各三寸,緹裏,赤纁周緣;贈幣玄三纁二,各長尺二寸,廣充幅。皇帝進跪,臨羡道房戶,西向,手下贈,投鴻洞中,三。東園匠奉封入藏房中。太常跪曰:「皇帝敬再拜,請哭」,大鴻臚傳哭如儀。太常跪曰「贈事畢」,皇帝促就位。續漢書曰:「明帝崩,司徒鮑昱典喪事,葬日,三公入安梓宮,還,至羡道半,逢上欲下,昱前叩頭言:『禮,天子鴻洞以贈,所以重郊廟也。陛下奈何冒危險,不以義割哀?』上即還。」容根車游載容衣。司徒至便殿,並苦耕切騎皆從容車玉帳下。司徒跪曰「請就幄」,導登。尚衣奉衣,以次奉器衣物,藏於便殿。太祝進醴獻。凡下,用漏十刻。禮畢,司空將校復土。
皇帝、皇后以下皆去麤服,服大紅,還宮反廬,立主如禮。桑木主尺二寸,不書謚。虞禮畢,祔於廟,如禮。
先大駕日游冠衣於諸宮諸殿,群臣皆吉服從會如儀。皇帝近臣喪服如禮。醳大紅,服小紅,十一升都布練冠。醳小紅,服纖。醳纖,服留黃,冠常冠。近臣及二千石以下皆服留黃冠。百官衣皂。每變服,從哭詣陵會如儀。祭以特牲,不進毛血首。司徒、光祿勳備三爵如禮。
又太皇太后、皇太后崩,司空以特牲告謚於祖廟如儀。長樂太僕、少府、大長秋長樂宮,太后所居,在西京。後漢都洛陽,無長樂宮,或是當時便循舊名,為太后耳。典喪事,三公奉制度,他皆如禮儀。
合葬:羡道開通,皇帝謁便房,太常導至羡道,去杖,中常侍受,至柩前,謁,伏哭止如儀。辭,太常導出,中常侍授杖,升車歸宮。已下,反虞立主如禮。諸郊廟祭服皆下便房。五時朝服各一襲在陵寢,其餘及宴服皆封以篋笥,藏宮殿後閣室。
永平七年,陰太后崩,晏駕詔曰:「柩將發於殿,群臣百官陪位,黃門鼓吹三通,鳴鐘鼓,天子舉哀。女侍史官三百人皆著素,參以白素,引棺挽歌,下殿就車,黃門宦者引以出宮省。太后魂車,鑾輅,青羽蓋,駟馬,龍旂九旒,前有方相,鳳皇車,大將軍妻參乘,太僕妻御,女將夾轂悉導。公卿百官如天子郊鹵簿儀。」後和熹鄧后葬,按以為儀,自此皆降損於前事也。
魏武王以禮送終之制,襲稱之數,繁而無益,俗又過之。先自制送終衣服四篋,題識其上,春秋冬夏,曰有不諱,隨時以斂,金珥珠玉銅鐵之物,一不得送。
黃初三年,文帝又作終制曰:「禮,國君即位為椑,存不忘亡也。壽陵因山為體,無封樹,無立寢殿,無造園邑。此詔藏之宗廟。」
明帝時,毛皇后崩,未葬,詔「宜稱大行」。尚書孫毓奏:「武宣皇后崩,未葬時,稱太后。文德皇后崩,侍中蘇林議:『皇后皆有諡,未葬宜稱大行。』臣以為古禮無稱大行之文。按漢天子稱行在所,言不常居。崩曰大行者,不返之稱也。未葬未有諡,不言大行,則嫌與嗣天子同號。至於后崩未葬,禮未立后,宜無所嫌,故漢氏諸后不稱大行。謂未葬宜直稱皇后。」詔曰:「稱大行者,所以別存亡之號。故事已然,今當如林議,稱大行。」
景初中,明帝崩於建始殿,殯於九龍殿。尚書訪曰:「當以明皇帝謚告四祖,祝文於高皇稱玄孫之子,云何?」王肅曰:「禮稱曾孫某,謂國家也。荀爽、鄭玄說皆云『天子諸侯事曾祖以上,皆稱曾孫』。」又訪:「按漢既葬,容衣還,儒者以為宜如文皇帝故事,以存時所服。」王肅曰:「禮雖無容衣之制,今須容衣還而後虞祭,宜依尸服卒者上服之制。生時褻服,可隨所存;至於制度,則不如禮。孔子曰『祭之以禮』,亦謂此也。諸侯之上服,則今服也。天子不為命服,然亦所以命服之上也。按漢氏西京故事,月游衣冠,則容衣也。言冠以正服,不以褻衣也。」尚書又訪:「容衣還,群臣故當在帳中,常填衛見?」王肅曰:「禮不墓祭,而漢氏正月上陵。神座在西序,東向,百辟計吏前告郡之穀價,人之疾苦,欲先帝魂靈聞知。時蔡邕以為『禮有煩而不可去,事亡如存』,況今無填衛之禁,而合於如事存之義。可見於門內,拜訖入帳,臨乃除服。」
晉尚書問:「今大行崩含章殿,安梓宮宜在何殿?」博士卞搉、楊雍議曰:「臣子尊其君父,必居之以正,所以盡孝敬之心。今太極殿,古之路寢,梓宮宜在太極殿,依周人殯於西階。」又問:「既殯之後,別奠下室之饌,朝夕轉易,諸所應設祭,朔望牲用,宜所施行,按禮具答。」搉、雍議:「按禮,天子日食少牢,月朔太牢。喪禮下室之饌,如他日,宜隨御膳朝夕所常用也。朔望則奠,用太牢備物。」又問:「按景帝故事,施倚廬於九龍殿上東廂。今御倚廬為當在太極殿不?諸王廬復應何所?」權琳議:「按尚書顧命,成王崩,康王居於翼室。先儒云『翼室於路寢』。今宜於太極殿上,諸王宜各於其所居為廬,朝夕則就位哭臨。」
按禮,天子七月葬。新議曰:「禮無吉駕象生之飾,四海遏密八音,豈有釋其縗絰以服玄黃黼黻哉!雖於神明,哀素之心已不稱矣。輒除鼓吹吉駕鹵簿。」孫毓駮:「尚書顧命,成王新崩,傳遺命,文物權用吉禮。又禮,卜家占宅朝服。推此無不吉服也。又巾車飾遣車,及葬,執蓋從,方相玄衣朱裳,此鹵簿所依出也。今之吉駕,亦象生之義,凶服可除。鼓吹吉服,可設而不作。」摯虞曰:「按漢魏故事,將葬,設吉凶鹵簿,皆有鼓吹。新禮無吉駕導從之文。虞按禮,葬有祥車曠左,則今之容車也。春秋鄭大夫公孫蠆卒,天子追賜大輅,使以行禮。又士喪禮,有道車、乘車,以象生存。此兼有吉駕明文。既有吉駕,則宜有導從。宜定新禮設吉服導從,其凶服鼓吹宜除。」
銘旌建太常,畫日月星辰。杜云:「九仞,旒委地。」杜元凱喪服要集云。遣車易以轝床舉。奠祭之具及器藏物,皆覆以白練。
東晉成帝咸康七年,皇后杜氏崩。詔外官五日一入臨,內官朝一入而已,過葬虞祭禮畢止。有司奏,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門柏歷門,號明陽端門。詔曰:「門如所處。凶門柏歷,大為繁費,停之。」按蔡謨說,以二瓦器盛始死之祭,繫於木,裹以葦席,置庭中,近南,名為重,今之凶門是其象也。禮,既虞而作主,今未葬,未有主,故以重當之。禮稱為主道,此其義也。范堅又曰:「凶門非禮。禮有懸重,形似凶門。後人出之門外以表喪,俗遂行之。簿帳,即古弔幕之類也。」是時,又詔曰:「重壤之下,豈宜崇飾?陵中唯潔掃而已。」有司又奏,依舊選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為挽郎,詔又停之。
宋崔元凱喪儀云:「銘旌,今之旐也。天子丈二尺,皆施跗樹於壙中。遣車九乘,謂結草為馬,以泥為車,疏布輤,四面有障,置壙四角。以載遣奠牢肉,斬取骨脛,車各載一枚。」
陳永定三年七月,武帝崩。尚書左丞庾持云:「晉宋已來,皇帝大行儀注,未祖一日,告南郊太廟,奏策奉謚。梓宮將登轀輬,侍中版奏,已稱某謚皇帝。遣奠,出於階下,方以此時,乃讀哀策。而前代策文,猶稱大行皇帝,請明加詳正。」國子博士、知禮儀沈文阿等謂:「應劭風俗通,前帝謚未定,臣子稱大行,以別嗣主。近檢梁儀,自梓宮將登轀輬,版奏皆稱某謚皇帝登轀輬。伏尋今祖祭已奉策謚,哀策既在庭遣祭,不應猶稱大行。且哀策篆書,藏於玄宮,請依梁儀,以傳無窮。」詔可。
大唐貞觀九年,高祖崩。詔定山陵制度,令依漢長陵故事,務存崇厚。時限既促,功役勞弊。祕書監虞世南上封事曰:
臣聞古之聖帝明王,所以薄葬者,非不欲崇高光明珍寶異物以厚其親,然審而言之,高墳厚壟,珍物必備,此適所以為親之累,非曰孝也。是以深思遠慮,安於菲薄,以為長久萬代之計,割其常情以定之耳。
昔漢成帝造延昌二陵,制度甚厚,功費甚多,諫議大夫劉向上書曰:「孝文居霸陵,悽愴悲懷,顧謂群臣曰:『嗟乎!以北山石為槨,用紵絮斮陳漆其閒,豈可動哉!』張釋之進曰:『使其中有可欲,雖錮南山,猶有隙;使其中無可欲,雖無石槨,又何戚焉?』夫死者無終極,而國家有廢興,釋之所言,為無窮計也。孝文寤焉,遂以薄葬。」
又漢氏之法,人君在位,三分天下貢賦,以一分入山陵。武帝歷年長久,比葬陵中,不復容物。霍光暗於大體,奢侈過度。其後至更始之敗,赤眉入長安,破茂陵取物,猶不能盡。無故聚斂百姓,為盜之用,甚無謂也。
魏文帝於首陽東為壽陵,作終制,其略曰:「昔堯葬壽陵,因山為體,無封樹,無立寢殿園邑,為棺槨足以藏骨,為衣衾足以朽肉。吾營此不食之地,欲使易代之後,不知其處。無藏金玉銅鐵,一以瓦器。自古及今,未有不亡之國,亦無不掘之墓。喪亂以來,漢氏諸陵,無不發掘,至乃燒取玉柙金縷,骸骨并盡,是焚如之刑也,豈不重痛哉!若違詔,妄有變改,吾為戮屍於地下,死而重死,不忠不孝。使魂而有知,將不福汝。以為永制,藏之宗廟。」魏文此制,可謂達於事矣。
今為丘壟如此,其內雖不藏珍寶,亦無益也。萬代之後,人但見高墳大冢,豈謂無金玉也。臣之愚計,以為漢文霸陵,既因山勢,雖不起墳,自然高敞。今之所卜,地勢即平,不可不起。宜依白虎通所陳周制,為三仞之墳。其方中制度,事事減少。事竟之日,刻石於陵測,書今封大小高下之式,明器所須,皆以瓦木,合於禮文,一不得用金銀銅鐵,使後代子孫,並皆遵奉。一通藏之宗廟,豈不美乎!且臣下除服,用三十六日,已依霸陵;今為墳壟,又以長陵為法,非所依也。伏願深覽古今,為長久之慮。
書奏,不報。
虞世南又上疏曰:「漢家即位之初,便營陵墓,近者十餘歲,遠者五十年,方始成就。今以數月之閒,而造數十年事,其於人力,亦以勞矣。漢家大郡五十萬戶,即日人眾,未及往時,而工役與之一等,此臣所以致疑也。」
又公卿上奏,請遵遺詔,務從節儉,太宗乃令中書侍郎岑文本謂曰:「朕欲一如遺詔,但臣子之心,不忍頓為儉素。如欲稱朕崇厚之志,復恐百代之後,不免有廢毀之憂。朕為此不能自決,任卿等平章,必令得所,勿置朕於不孝之地。」因出虞世南封事,付所司詳議以聞。
司空房玄齡等議曰:「謹按漢高祖長陵高九丈,光武陵高六丈,漢文、魏文並不封不樹,因山為陵。竊以長陵制度,過為宏侈;二文立規,又傷矯俗。光武中興明主,多依典故,遵為成式,實謂攸宜。伏願仰遵顧命,俯順禮經。」詔曰:「朕既為子,卿等為臣,愛敬罔極,義猶一體,無容固陳節儉,陷朕於不義也。今便敬依來議。」於是山陵制度,頗有減省。
通典卷第八十 禮四十 沿革四十 凶禮二
總論喪期 奔大喪奔山陵附
未踰年天子崩諸侯薨議 天子為繼兄弟統制服議
天子不降服及降服議
天子為皇后父母服議皇后為父服附
總論喪期虞 殷 周 漢 後漢 魏 晉 東晉 宋 後魏 後周 隋 大唐
易云「古者喪期無數」。賈公彥曰:「此黃帝時也。是其心喪終身者也。」
虞書稱「三載,四海遏密八音」。堯崩,舜諒闇三年,故稱遏密八音。按唐虞雖行心喪,更三年為限,三王乃制喪服。
殷高宗諒闇,三年不言。檀弓云:「子張問曰:『書云高宗三年不言,言乃讙。有諸?』時人君無行三年之喪禮者,問有此歟,怪之也。讙,喜悅也。言乃喜悅,則民臣望其言久。仲尼曰:『胡為其不然也!古者天子崩,王世子聽於冢宰。』」冢宰,天官卿,貳王理事者也。三年之喪,使之聽朝。喪服四制曰:「王者莫不行此禮,何以獨善之也?曰:高宗者,武丁。武丁者,殷之賢王也。繼世即位而慈良於喪。當此之時,殷衰而復興,禮廢而復起,故善之。善之,故載之於書中而高之,故謂之高宗。」
周武王崩,成王十三而嗣立,周公居冢宰攝政。明年六月,既葬,周公冠成王而朝於祖,以見諸侯,祝雍作頌。又春秋,在喪,王曰「小童」,公侯曰「子」,既葬則無此稱。此皆既葬除喪之證也。
漢文帝遺制,革三年之喪,「其令天下吏民,令到,出臨三日,皆釋服。顏師古曰:「令謂此詔文。」殿中當臨者,皆以旦夕各十五舉音,禮畢罷。非旦夕臨時,禁無得擅哭。服大紅十五日,小紅十四日,纖七日,釋服。服虔曰:「皆當言大功、小功布也。纖,細布衣也。」應劭曰:「凡三十六日而釋服矣,此以日易月也。」晉灼曰:「漢書例以紅為功。」師古曰:「紅與功同。服、晉二說是也。此喪制者,文帝自率己意創而為之,非有取於周禮也,何為以日易月乎?三年之喪,其實二十七月,豈有三十六月之文!禫又無七月也。應氏既失之於前,而近代學者因循謬說,未之思也。」他不在令中者,皆以此令比類從事。師古曰:「言此詔中無文者,皆以類比而行事。」布告天下,使明知朕意」。喪期之制,自後遵之不改。宣帝地節四年詔:「今百姓或遭縗絰凶災,而吏徭事,使不得葬,傷孝子之心。自今諸有大父母、父母喪者,勿徭事,使得收斂送終,盡其子道。」成帝時,丞相翟方進母終,既葬三十六日,除服視事,自以為身備漢相,不敢踰國典。然而原涉行父喪三年,名章天下;河閒惠王行母喪三年,詔書褒稱,以為宗室儀表:是則喪制三年,能行者貴之矣。及平帝崩,王莽欲眩惑天下,示忠孝,使吏六百石已上,皆服喪三年。莽母死,但服天子弔諸侯之服,一弔再會而已,令子新都侯宗服喪三年。及元后崩,莽反自服三年。顛倒姦謬若此。
後漢鄭玄云,「書云高宗諒闇,三年不言」,又曰「然而曰言不文者,謂臣下也」,注引孝經說云「言不文者指士人也」。
陳鑠問:「『高宗諒闇,三年不言,言乃讙』,此則所言也。又喪大記云『既葬,與人立,君言王事,不言國事;大夫言公事,不言家事』。此天子諸侯俱有言矣。而獨謂臣下上句云『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』,注云『謂卿大夫也』。孝經云『言不文指士人也』。義似不同,引之何明?」趙商答曰:「三年之喪,天子諸侯不言而事成者,冢宰存也。雖亦有所言,但希耳。至於臣下,須言而辨,為可謂言,但不文耳。各有所施,不相妨也。言臣下時,所包者廣。孝經云士人,注引之者,欲微見其小異,其大趣亦同也。」
安帝初,長吏多避事棄官,乃令:自非父母服,不得去職。是後吏又守職居官,不行三年喪服矣。建光元年,尚書孟布奏:「宜復如建武、永平故事,謂光武、明帝時。絕刺史二千石告寧及父母喪服。」又從之。至桓帝永興二年,復令刺史、二千石行三年服。永壽二年,又使中常侍已下,行三年服。至延熹二年,又皆絕之。
魏武帝遺詔:「百官當臨殿中者,十五舉音。葬畢便除。」文帝崩,國內服三日。蜀劉備,臣下發喪滿三日,除服,至葬復如禮。此則魏蜀又異於漢也。吳孫權令諸有居任者遭三年之喪,皆須交代,犯者定大辟之科。又使代未至,不得告,告者抵罪。其後吳令孟仁聞喪輒去,陸遜陳其素行,得減死一等,自此遂減。
晉武帝泰始元年詔:「諸將吏二千石已下遭三年喪者,聽歸終寧。庶人復除徭役。」二年,帝遵漢魏,改葬除服,按文帝以魏咸熙二年八月辛卯崩,九月癸酉葬。武帝以十二月景寅受魏禪,改元泰始。猶深衣素冠,降席徹膳。太宰司馬孚等奏曰:「臣聞禮典,豐殺隨時,期於足以興化而已,故未得皆返上古也。陛下俯遵漢魏,素冠深衣,降席徹膳,雖武丁行之於殷代,未足以踰。方今荊蠻未殄,萬機事殷,臣等以為宜割哀情以康時俗,敕御府太官,易服改膳如舊。」詔曰:「每念幽冥,不終苴絰,一朝便易此情於所天,相從已多。」孚等重奏:「干戈未戢,天下至眾。陛下察愚款,以慰皇太后之心。」又詔:「重覽奏議,益以悲割。三年之喪,自古達禮,不宜反覆,重傷其心。」遂以此禮終三年。後居太后之喪亦如之。
文帝之崩也,皇太后王氏泰始四年三月戊子崩。羊祜謂傅玄曰:「三年之喪,雖貴遂服,自天子達,而漢文毀禮傷義。今上至孝,有曾、閔之性,實行喪禮,除服何為。若因此興先王之法,不亦善乎?」玄曰:「漢文以末代淺薄,不能行國君之喪,故因而除。已數百年,一朝復古,恐難行也。」祜曰:「且使主上遂服,由為善乎?」玄曰:「若主上不除,而臣下除,此謂但有父子,無復君臣,三綱之道虧矣。」習鑿齒曰:「傅玄知無君臣之傷教,而不知無父子之為重。且漢廢君臣之喪,不崇父子之服,況四海黎庶,莫不盡情於其親,三綱之道,二服恆用於私室,而王者獨盡廢之,豈所以孝理天下乎?」
僕射盧欽、尚書魏舒等奏:「謹按天子之與群臣,雖哀樂之情若一,其所居之宜實異,故禮不得同。虞書曰『三載遏密八音』,至周公,乃稱『殷之高宗諒闇,三年不言』。周景王有后、嗣子之喪,既葬除喪而樂。叔向譏之曰:『三年之喪,雖貴遂服,禮也。王雖不遂,燕樂已早,亦非禮也。』稱高宗不云服喪三年,此釋服心喪之文也。譏景王不議其喪,而議其燕樂已早,明既葬應除,而違諒闇之節也。堯崩,舜諒闇三年,故稱遏密八音。由此言之,天子居喪,齊斬之制,既葬而除,諒闇以終,三年無改父道,聽於冢宰。喪服已除,故更稱不言之美,明不復寢苫枕塊以荒大政也。」摯虞以為:「古者無事,故喪三年,非訖葬除心喪也。後代一日萬機,故魏權制,晉氏加以心喪,非三年也。」杜元凱以為:「古者天子諸侯三年之喪,始同齊斬,既葬除服,諒闇以居,心喪終制,不與士庶同禮。漢氏承秦,率天下為天子終服三年。文帝見其不可久行,而不知古典,更以意制祥禫,除喪即吉。魏氏直以訖葬為節,嗣君皆不復諒闇終制。學者非之久矣,然竟不推究經傳,考其行事,專謂王者三年之喪,當以縗麻終二十五月。嗣君苟若此,則天下群臣皆不得除。雖志在居篤,更逼而不行。至今嗣主皆從漢文輕典,由處制者非制也。」袁準曰:「周禮『太祝祔練祥,掌國事』。若無縗服,焉得祥?孔子曰:『三年之喪,天下之通喪也。』禮記曰:『父母之喪,無貴賤一也。』又云:『公之喪,大夫俟練,士卒哭而歸。』此終喪縗麻之言也。春秋傳曰:『三年之喪,雖貴遂服,禮也。』言雖貴,不得與賤者有異也。言服而不言喪,縗麻可知也。凡春秋傳諸稱除喪,皆因時宜耳。高宗信默,何以是心喪?」
博士段暢重申杜元凱議曰:「尚書毋逸云『高宗亮陰,三年不言』。諸儒皆云『亮陰,默也』。唯鄭玄獨以亮闇為凶廬。今據諸儒為正,明高宗既卒哭,即位之後,除縗麻,躬行信默,聽於冢宰,以終三年也。言即位,以明免喪之後,素服心喪,謂之諒闇。故杜議曰:『天子居喪,齊斬之情,菲杖絰帶,當其遂服,葬而除服,諒闇以終三年也』。國語楚語及論語、禮記坊記坊音防喪服四制,皆說高宗之義,大體無異。唯尚書大傳以諒闇為凶廬。蓋東海伏生所說,鄭玄之所依。博而考之,義既不通。據經所言,是唯天子居凶廬,豈合禮制?代俗皆謂大祥後禫時為諒闇。漢記稱和熹鄧皇后居母喪,縞素,不食肉,亦曰諒闇。此乃古今之通言,信默者為得之也。」范宣曰:「所以知諒闇為凶廬者,按禮,葬後柱楣,楣則梁也,明葬後居廬,所以為義。」暢曰:「昔武王崩,成王立,周公攝政,明年既葬,周公冠成王而朝於祖,以見諸侯。此天子卒哭除喪之證也。春秋在喪,王曰小童,公侯曰子,既葬則無此稱。此除服證也。」范宣難曰:「禮,葬後飲食衣服,皆有降殺。設君臣之稱,安得不異?」暢曰:「春秋文八年秋八月,襄王崩。九年春,毛伯來求金。傳曰:『不書王命,未葬也。』」范宣曰:「禮既葬王,政入於國,即君名有漸,非一朝頓除除服之義。多引益惑耳。」暢引僖王崩未再周,惠王享晉、虢失禮,以名位不同,不議喪享,而譏公侯同禮。又享有籩豆之薦,聘則陳幣太廟,授玉兩楹。此聞樂不樂,食旨不甘,除服證也。范宣曰:「朝聘之禮,國有喪,皆有撤損,不與平同也。周禮掌客職『賓客有喪,唯芻稍之受』,是明主人設饗是儀,有等級之品,客受芻稍,循情之事,是以往往有享文耳。且或有急尊王室,或有安衛社稷,事出無方,歸於時宜,事訖反服,於禮何傷?於啐嚌示儀,而信以為食旨,亦其昏矣。」暢引春秋僖七年閏月,惠王崩。九年夏,王使宰孔賜齊侯胙,曰「天子有事於文武」。以為王喪再周少五月,而猶事文武,明王者卒哭除喪,即位而祭廟矣,所謂烝嘗禘於廟也。宣曰:「夫祭祀之禮,有正有變。所以然者,或時有所施,不必一也。禱類祈禡,豈一道乎?武王出祔以燎,豈是常郊耶?天地猶然,況宗廟乎?禮不墓祭,而尚祭乎畢。又不於宗廟,而祀在坶室。坶音牧。鄭玄云「牧野之室」。且禮『去祧為壇,去壇為墠』,而周公請命,告太王以下,而三壇同墠,此豈非變禮乎?當襄王之時,逼於王子帶,不敢發喪,潛使告於齊。常有憂懼之色,故或為權禮於文武。告請之祀,非其常典,故云有事於文武,而不稱禘祫於宗廟也。能究變正之義,始可與談春秋耳。」段暢引經傳,以為諸侯諒闇,申杜議云:「按春秋僖公九年,宋桓公卒,未葬,而襄公會諸侯,故曰子。凡在喪,王曰小童,公侯曰子。傳發宋公,而因釋王。在喪未葬,稱在喪;葬訖卒哭,已除縗麻,故不復名在喪:此諸侯除服之證也。按禮記,諸侯元子既葬,見於天子,曰類見。將嗣父位,除喪見王,以受瑞命,由嗣而見,故曰類見。於是天子禮之太廟,賜以命服。此諸侯不以麻終三年之證也。雜記『麻者不紳,執玉不麻,麻不加於綵』。諸侯既卒哭即位,則有聘享朝會之禮。既執玉服綵,不宜復以服麻,故去縗麻,服縞素。縞素之制,可以雜於吉也。此除縗麻諒闇之文也。喪大記云:『君既葬,王政入於國,既卒哭而服王事。大夫、士既葬,公政入於家,既卒哭,弁絰帶。金革之事無避也。』然則大夫士皆以縗麻終三年,故雖卒哭,稱弁絰帶,以服金革之事。諸侯以上,卒哭除縗麻諒闇,故特不言弁絰。此諸侯縗麻除之證也。又春秋魯隱公元年:『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。』左傳曰:『贈死不及尸,弔生不及哀。』既卒哭,除服諒闇,此為免喪。免喪之後來弔,故曰『弔生不及哀』。此諸侯卒哭除縗之證也。文公元年:『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。』公羊傳曰:『命者何?加我服也。』賈逵以為『諸侯踰年即位,天子賜以命珪,合瑞為信也』。然則皆得行吉禮。文公元年:『公孫敖如齊。』左傳曰:『穆伯如齊,始聘焉,禮也。凡君即位,卿出並聘,踐修舊好,要結外援,好事鄰國,以衛社稷也。』僖公之喪未三年,嫌於不可以接吉事,故傳發明大義,以正諸侯之禮也。春秋襄公十五年冬十一月,晉侯周卒;十六年正月,葬晉悼公;三月,公會晉侯於湨梁。左傳曰:『葬晉悼公,平公即位,改服修宮,烝於曲沃,與諸侯宴於溫,使諸大夫舞,曰歌詩必類。』諸侯五月而葬,今晉悼三月便葬,遂合諸侯燕會,使大夫歌舞,皆非喪禮也。羊舌肸、祁奚、韓襄,皆晉之賢大夫也。平公尚幼,宰傅相之,命諸賢傅幼君而若此,蓋繼好繼信,謀事補闕,禮之大者,故傳其行事也。晉子墨縗絰征秦,遂墨縗以葬。書春秋時,卒哭之後,御軍甚多,無縗墨文明其服也。弁絰金革,禮所權許,皆為救危亡者也。哀公五年秋九月,齊侯杵臼卒。六年,公羊傳曰:『除景公之喪,諸大夫皆在朝。』又禮會於陳乞之家,明其皆免喪無復所制也。」
博士謝況議:「杜元凱注春秋左傳云:『天子諸侯雖卒哭除喪,至於當其練祥之日,必設位而哭,明不復禫也。』且先朝故事,無有禫儀,蓋君子行禮,不求變俗。而博士徐禪,意欲以來六月二十二三大祥,二十五六而禫。三日之中,衣服無異,而立二節,皆背先儀,又非簡易之法也。忌日舉哀,如昔成制。禮云:『除喪者卜其遠日,避不懷也。』謂當擇月末以還大祥,除四起縞冠,受以白,徙月復吉,不宜立異屢改也。仲尼曰:『三年之喪,二十五月而畢。哀痛未盡,思慕未忘,然服以是斷者,豈不送死有已,復生有節也哉!』又云『天地已易,四時已變,是以象之』,而欲二十二三日除縞弁,二十五六日禫哭。禮玉藻曰:『縞冠素紕,既祥之冠也。』所謂大祥而素縞麻衣也。釋禫之禮云,禫祭則黃衣玄冠矣。既祭乃服禫,朝服綅冠,踰月玄端以居,復平常焉。如士禮之條,又無禫哭也。且日時未改,忌月未過,便復常節,恐非天王情禮、大晉之典也。今無受禫之服,又無改易之祭,三日之閒,哀樂未變,而立無名之哭,近背先帝畫一之美,遠違仲尼殊月之說。」
議曰:詳按前儀,則禮經云「三年之喪,自天子達」。雖有其說,無聞服制。所引武王崩,既葬,成王冠;襄王崩,嗣王未再周,賜齊侯胙:皆可為明徵。當以萬機至繁,百度須理,如同臣庶喪制,唯祀與戎多闕。漢文彌留之際,不詳前代舊規,深慮大政之廢,遂施易月之令。若俟同軌畢至,嗣君然後免喪,俗薄風澆,或生釁難。執古道者,則云齊斬三年;適權宜者,遂稱以日易月。禮經雖云七月而葬,漢魏以降,多一兩月內,山陵禮終。窀穸之期,不必七月;除服之制,止於反虞。魯史足徵,可無致惑。庶情禮兩得,政教無虧矣。
東晉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,成恭杜皇后周忌,有司奏,至尊周年應改服。詔曰:「君親,名教之重也,權制出於近代耳。」於是素服如舊。非漢魏之典。
興寧元年,章皇太妃薨,哀帝欲服重。江虨啟:「先王制禮,應在緦麻服。」詔欲降周,虨又啟:「厭屈私情,所以上嚴祖考。」於是制緦麻三月。
孝武太元中,崇德太后褚氏崩。后於帝為從嫂,或疑其服。博士徐藻議,以為:「資父事君而敬同。又,禮,其夫屬父道者,妻皆母道。則夫屬君道,妻亦后道矣。服后宜以資母之義。魯譏逆祀,以明尊尊。今上躬奉康、穆、哀皇及靖后之祀,致敬同於所天。豈可敬之以君道,而服廢於本親?謂宜服齊縗期。」於是帝制周服。
安帝隆安四年,太后李氏崩。李氏生孝武,即帝之祖母。帝服齊縗三年,百寮疑所服。尚書左僕射何澄等議:「太皇太后名位允正,體同皇極,理制備盡,情禮合伸。春秋之義,母以子貴,既稱夫人,禮服宜從正。故成風著夫人之號,文公服三年之喪。子於父之所生,體義情重。且禮,祖不厭孫,固宜遂服無屈,而緣情立制。嫌文不明,則宜從重,應同為祖母後齊縗周。永安皇后無服,但一舉哀,百官亦一周。」詔可。於西堂設菰廬,神武門施凶門柏歷。
宋武帝永初元年,黃門侍郎王準之議:「鄭玄喪制,二十七月而終,學者云得禮。按晉初用王肅議,祥禫共月,遂以為制。江左以來,唯晉朝施用;縉紳之士,猶多遵鄭義。宜使朝野一體。」詔可。
永初三年,武帝崩,蕭太后制三年之服。
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,元皇后崩。兼司徒給事中劉溫持節監喪。神武門設凶門柏歷至西上閤,皇太子於東宮崇正殿及永福省並設廬。諸皇子未有府第者,於西廨設廬。太子心喪三年。心喪有禫無禫,禮無成文,代或兩行。皇太子心喪畢,詔使博議。有司奏:「喪禮有禫,以祥變有漸,不宜便除即吉,故其閒服以綅縞也。心喪已經十三月,大祥十五月,祥禫變除,禮畢餘情一周,不應復有再禫。宣下以為永制。」詔可。
後魏自道武及諸帝,悉依漢魏,既葬公除。
文帝太和十四年,祖母文明馮太后崩,將營山陵,安定王休等率百寮詣闕表曰:「臣等聞先王制禮,必隨代變。三年之喪,雖自上古,中代以後,未之能行。陛下欲依上古,萬機事殷,不可暫曠。三代以下,豈無至孝之君?皆以義存百姓,是以君喪即位,踰月而葬,葬而即吉。」詔曰:「自遭禍罰,恍惚如昨。山陵遷厝,所未忍聞。」十月,又表曰:「伏惟大行皇太后,明誥垂於典冊。陛下雖欲終上達之禮,其如黎元何?」詔曰:「仰尋遺旨,俯聞所奏,山陵可依典冊,縗服情所未忍。」既葬,又表曰:「天下之至尊,莫尊於王業;皇極之至重,莫重於萬機。今山陵告終,百禮咸畢,願陛下愍億兆之心,抑恩割哀,遵奉終制。謹依前式,求定練日,以備禫禮。」高閭曰:「君不除服於上,臣則釋服於下,從服之義有違,為臣之道不足。縗麻朝政,吉凶事雜。」詔曰:「公卿所議,皆服終三旬;釋縗襲吉,情實未忍。遂服三年,重違旨告。今將至周,一經忌日,情結差申。按禮,卒哭之後,將授服。於受日,庶人及小官皆令即吉。內職羽林中郎已下,虎賁郎已上,及外職五品以上無縗服者,素服以終三月;內職及外臣縗服者,變從練禮。外臣三月而除;諸王、三都駙馬及內職,至來年三月晦朕之練也,除而即吉;侍臣,君服斯服,隨朕所降。此雖奪式,推情即理,有貴賤之差,遠近之別。」游明根曰:「聖慕深遠,所奏已不蒙許,願得踰年即吉。既歷冬正,又近遺詔。」詔曰:「若不許朕縗服,則當除縗闇嘿,委政冢宰。二事之中,惟公卿所擇。」東陽王丕曰:「臣與尉元,歷事五帝。自聖代以來,大諱之後三月,必須迎神於西,禳惡於北,具行吉禮。」詔曰:「太尉國老,誠如所陳,恐是先朝萬得一失,朕情未忍。」遂號慟,群官亦哭而辭出。壬午,詔:「公卿屢上啟事,依據金冊遺旨。朕仰惟恩重,不勝罔極之痛。今依既虞卒哭,剋此月二十日授服,以葛易麻。既表縗服在上,公卿不得獨釋於下。故於朕之授變從練,以下復為節降。斷度今古,以情制哀。但取遺旨速除之一節,便及變禮也。」
延昌四年正月,宣武帝崩於式乾殿。侍中、中書監、太子少傅崔光等奉迎太子於東宮,入自萬歲門,至昭陽殿,哭踊久之。欲待明乃行即位之禮,太尉崔光曰:「天位不可暫曠,何待至明?」光等請太子止哭,立於東序。于忠、元昭扶太子西面哭十數聲,止。光奉冊進璽綬,太子跪受,服皇帝袞冕之服,御太極前殿。光等降自西階,夜直群臣立於庭中,北面稽首稱萬歲。
孝明帝神龜元年九月,尼高皇太后崩於瑤光寺。詔曰:「崇憲皇太后,德協坤儀,徽符月晷,萬融一化,奄至遐崩。但朕幼集荼蓼,夙憑德訓,乃戡虣定難,是賴深謀。夫禮沿情制,義循事立,可特為齊縗三月,以申追仰之心。」有司奏:「按舊事,皇太后崩儀,自復魄斂葬,百官哭臨,其禮甚多。今尼太后既存委俗尊,憑居道法。凶事簡速,不依配極之典;寺庭局狹,非容百官之位。但因葬日,衢路奉接,義成君臣,終始情禮,理無廢絕。輒立儀如別。內外群臣,權改常服,單衣袤巾,奉迎之墓,列位哭拜,事訖而除。止在京師,更不宣下。」詔可。
後周武帝母叱奴太后崩,帝居倚廬,朝夕供一溢米。群臣表請,累旬乃止。及葬,帝袒跣陵所,行三年之制,五服內並依禮,斯近古無儔。
天元帝宣政元年,令天下遭父母喪,許終制。
隋制,皇帝本服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、皇后父母、諸官正一品喪,帝不視事三日。本服五服內親、百官正二品以上喪,並一舉哀。太陽虧,國忌日,本服小功緦麻親、百官三品以上喪,不視事一日。皇太后、皇后為本服五服內親,一舉哀。皇太子為本服五服內親及東宮三師、三少、宮臣三品以上,一舉哀。
大唐元陵遺制:其喪儀及山陵制度,務從儉約,並不以金銀錦綵飾。天下節度觀察團練使、刺史等,並不須赴哀。祀祭之禮,亦從節儉。其天下人吏,敕到後,出臨三日,皆釋服。無禁婚娶、祠祀、酒肉。其宮殿中當臨者,朝夕各十五舉音。禮固從宜,喪不可久。皇帝宜三日聽政,十三日小祥,二十五日大祥,二十七日而釋服。皇帝本服周者,凡二朝哭而止。本服大功者,晡哭而止。本服小功以下,一舉哀而止。
奔大喪奔山陵附○周 後漢 魏 晉 東晉 大唐
周制,穀梁傳云:「周人有喪,魯人亦有喪,周人弔,魯人不弔。周人曰:『固吾臣也,使人可也。』魯人曰:『吾君也,親之者也,使大夫則不可也。』故周人弔,魯人不弔,以其下成康為未久。」周道尚明,無愧於不往。五經通義云:「凡奔喪,近者先聞先還,遠者後聞後還。諸侯未葬,嗣子聞天子崩,不奔喪。王者制禮,緣人心而為之斷文,孝子之恩,不忍去棺柩,故不使奔也。」
後漢許慎異義云:「按左氏說,諸侯,藩衛之臣,不得棄其封守。諸侯,千里之內奔,千里之外不奔。四方不可空虛,故遣大夫也。」鄭玄駮云:「禮,天子於諸侯無服,諸侯為天子斬縗三年,是尊卑異者也。春秋文四年,夫人成風薨,王使榮叔來歸唅且賵;又王使毛伯來會葬。傳曰『禮也』。至叔孫得臣如京師,葬襄王,則傳無言焉。天子於魯既唅賵,又會葬,為得禮,是則魯於天子,一大夫會葬而已,為不得禮可知矣。按昭三十年,晉侯去疾卒,秋葬晉頃公。傳曰:鄭游吉弔,且送葬。魏獻子使士景伯詰之。其對辭有『靈王之喪,我先君簡公在楚,我先大夫印段實往,敝邑之少卿也。王吏不討,恤所無也』。晉人不能詰。豈非左氏諸侯奔天子之喪及會葬之明文也?」
大鴻臚眭生眭音雖說:「諸侯踰年即位,乃奔天子喪。春秋之義,未踰年,君死,不成以人君禮。言王者未加其禮,故諸侯亦不得供其禮於王者,相報也。」許氏又按:「禮不得以私廢公、卑廢尊。如禮得奔喪,今以私喪廢奔天子之喪,非也。又人臣之義,不得校計天子未加禮於我,亦執之不加禮也。眭生之說,非也。」鄭玄按:「孝經『資於事父以事君』,言能為人子,乃能為人臣也。服問『嗣子不為天子服』,此則嫌欲速,不一於父也。喪服四制曰『門內之治恩掩義,門外之治義斷恩』,此言在父則為父,在君則為君也。春秋莊三十二年,子般卒,時父未葬也。子者,繫於父之稱也。言卒不言崩,未成君也。未成君猶繫於父,則當從門內之治恩掩義。禮者在於所處。此何以私廢公?何以卑廢尊?」
魏時禮官議奔喪禮,有除喪而後歸哭於墓者,皆聽哭於陵。尚書盧毓以禮言遂除者,謂有服者耳;無服者則不哭。王肅曰:「既言除喪,豈有服哉?雖除,始見墳,斂髮袒絰,言除斂髮袒絰耳。記曰:『朋友之墓,有宿草而不哭焉』,明友未踰年,雖無服猶哭之,有天子之喪未踰時始奔赴而得不哭者乎?今雖權宜即吉,吾本三年之喪也,故三年之後,行禘祫之禮。又,遠方弔貢表,皆宜通,若有禁,乃止,此不得與哭陵相妨害也。」又答難云:「前說遂除,謂除斂髮袒絰耳,不謂今之奔者皆須斂髮也。責以玄衣冠,又其所不能具,自可服深衣白帢也。」
晉惠帝崩,司徒左長史江統議奔赴山陵曰:「往者蕩陰之役,群僚奔散,義兵既起,而不附從,主上旋宮,又不歸罪。至於晏駕之日,山陵即安,而猶不到。自臺郎御史以上,應受義責,加貶絕,注列黃紙,不得敘用。至於先有他故去職,或以喪疾免散,仍遇兵隱遁山澤者,宜與上牒異制。春秋傳曰:『君子避內難,不避外難。』孫、寧之變,蘧瑗出關,陳力就列,不能者止,未足多責也。及至奔赴,不及在哀,致身後於山陵,故當從時宜以立褒貶,依王政而正準繩,不可偏抗古義以傷今實也。承詔書而制奔赴之期,以為分別遠近,則典而不暢;檢校險易,則密而不弘。故擬七月之典,以議今事。達官名問特通者,過期不到,宜依退免法,注列黃紙,三年乃得敘用。又自非盟主所授,而諸侯州伯所以用,故不得奔赴,宜與下牒同罰。春秋傳曰『不以家事辭王事』,此上之行乎下也。諸侯州伯輒留應赴之人,而令失節於王庭,坐於周官九代之法,應在犯令陵政之條,諸臺平處,正其削黜。」
東晉成帝咸康中,恭皇后山陵,司徒西曹屬王濛議立奔赴之制曰:「三代垂文,觀時損益。今服教之地,遠於古之九服,若守七月之斷,遠近一概者,違實,懼非通制。請王畿以外,南極五嶺,非守見職,周年不至者,宜勒注黃紙,有爵土者削降。永嘉中,江統議不奔山陵,但三年不敘,於義為輕。今更立如牒。若方伯授用,雖未有王命,猶不與停散同。今見在官即吉之後去職,不及凶事,無所貶責。萬里外以再周為限。自此以內,明依前牒,雖在父母喪,其責不異。」黃門郎徐眾等駮濛云:「若如濛議,見在官者,已拘於制度,不得奔赴。至於既去,雖不及哀,臣子之情,何得不暫致身哉!臣謂喪紀雖過,去職者故宜還赴。」詔可。濛又申述前議曰:「喪紀有數,吉凶有斷,豈可當於縞素既終而制無限之責哉!若除喪使奔,當以何服?素服敘哀,則在廷已吉,陵無哭禮;若玄冠致敬,宜曰朝謁,非奔喪之謂;若服外更立限斷,則不知所準;若不計遠近同服內,則立制漫而無斷。」詔又付尚書左丞王彪之議,云:「昔太寧之難,奔赴無過三年之限。恭皇后不宜踰先制。禮,為君之母、妻,居處飲食衎爾。『君已除喪而後聞喪,不稅』,而責有奔,此臣所疑也。且宜一依濛所上。」詔曰:「今輕此制,於名教為不盡矣。今直以或者眾致於此事,不必改先制,如濛所上施行。」
八年,成帝崩,尚書殷融上言:「司徒西曹屬王濛以周年為限,不及者除名,付之鄉論。臣以為夫名教興於義厚,忠孝發於自然,不嚴而著,不肅而成者也。舊禮,國有大諱,外任不得離部,冗散之人,發哀公巷,初無課限有不奔之制。按永平初,先帝稱宣帝遺詔,乃不得令子弟詣陵。唯蕩陰奔赴,多不逮及,始為其制,以篤一時。顧觀人情,未有肅媿,徒興簡默,正足以彰至道之不弘,表臣子之不義。宜遵前代,聞凶行喪三日而已。」詔曰:「孝慈起於自然,忠厚發於天成,若道不喪,豈有今弊。弊至醨薄,反之何期?況以今日之弊,而欲廢準式於頹俗,求自仁於吾朝,其於理化也,無乃迂乎?」融又重啟,依王濛所上為條制。
康帝建元初,融又議定不應奔赴山陵:「據周魯有喪,而魯人不弔。孔子所答曾子,當謂國內卿大夫耳,非如今日見在方外者也。」尚書僕射顧和議:「按禮記曾子問:『父母之喪,既引及塗,聞君薨,如之何?』穀梁傳曰:『周人魯人各有喪,周人弔,魯人不弔。』周人雖有喪,遣人可也;魯人當親行事,故不弔也。」
大唐元陵儀注,詔問:「宗子在外州府,合赴京師不?」所司奏曰:「按禮文『五廟之孫,祖廟未毀,雖為庶人,冠、娶妻必告,死必赴,練祥則告,不忘親之義也』。又曰『四世而緦,服之窮也;五世袒免,殺同姓也;六世親屬竭矣』。又傳云『天子七月而葬,同軌畢至』。據此,則宗子五等以上,不限遠近,盡同奔赴山陵。」
未踰年天子崩諸侯薨議後漢
後漢安帝崩,立北鄉侯,未踰年薨,以王禮葬。於春秋何義也?何休答曰:「春秋,未踰年,魯君子野卒,降成君稱卒,從大夫禮可也。」孝順皇帝永和中,詔公卿、校尉、尚書曰:「昔者周公攝天子事,成王欲以公禮葬,天為動變,更以天子之禮,天即反風,歲即大熟。北鄉王親為天子,而以王禮葬,故天數災異,宜加尊謚,列於昭穆。」群臣皆疑,謂當如常。司隸校尉周舉議以為:「北鄉本非正統,姦臣所授,立未踰載,年號未改。孔子作春秋,王子猛不稱崩,魯子野不書葬。昔周公有請命之功,太平之勳,故薨之日,天動威以彰其德,故成王以王者禮葬之,以應天命。北鄉王無他功德,恐非所以應天消災。北鄉本侯也,已加王禮,於禮已崇,不宜追加尊謚。」詔從之。
天子為繼兄弟統制服議東晉
東晉穆帝升平五年五月崩,皇太后令立瑯琊王丕。哀帝也。儀曹郎王琨議:「今立之,於大行皇帝屬則兄弟,凡奠祭之文,皆稱哀嗣。斯蓋所以仰參昭穆,自同繼體,在茲一人,不以私害義,專以所後為正。今皇太后德訓弘著,率母儀於內,主上既纂業承統,亦何得不述遵於禮。」尚書謝奉議:「夫帝位自以君道相承。至於昭穆之統,禮『兄弟不相為後』,明義也。今應上繼康帝,意謂不疑。此國之大事,將垂之來代。」僕射江虨音斌議:「兄弟不相為後,雖是舊說,而經無明據,此語不得施於王者。王者雖兄弟,既為君臣,則同父子。故魯躋僖公,春秋所譏。左傳曰:『子雖齊聖,不先父食。』閔公,弟也,而同於父;僖公,兄也,而齊於子。既明尊之道,不得復敘親之本也。公羊傳曰:『逆祀奈何?先禰而後祖。』穀梁傳曰:『先親後祖,逆祀也。君子不以親親害尊尊。』兄弟也由君臣而相後,三傳之明義如此,則承繼有敘,而上下洽通,於義為允。應繼大行皇帝。」揚州刺史藍田侯臣述議:「推宗立君,以為人極,上古風淳,必託有道。洎乎後代,爭亂漸興,故繼體相傳,居正守位,以塞奔競,非私其親。或時有艱難,而嗣胤幼劣,故有立長。成皇帝深達帝道,不私親愛,越授天倫,廟無毀遷,統業恒固。康皇帝既受命於成帝,宗廟社稷之重,已移於所授,主上宜為康皇嗣。」謝奉又議:「五帝之道,以天下為公,唯德與賢,不私其親。逮殷周,則繼代承業,雖百王迭建,而典謨不易,所以鎮係人心,閑邪息亂。今大晉宗祀配天,成帝疾痛,皇嗣幼沖,深惟社稷,遷於康皇,軌同唐虞,高義大行。天祚不永,遷嗣本位。考之先典,求之人情,咸謂主上應繼成帝。」太常臣夷等五人議曰:「夫大道之行,天下為公。成皇帝捨胤嫡之受,而授重天倫,道崇先代。康皇帝祗承明命,正統既移,至尊應繼康帝嗣。」詔從述議。
天子不降服及降服議
魏田瓊云:「天子不降其祖父母、曾祖父母、后、太子、嫡婦、姑姊妹嫁於二王後,皆如都人。按白虎通云:『天子絕周者何?示同喪於百姓,明不獨親其親也。』」吳射慈云:「天子之子封為諸侯,天子皆不服也。」
天子為皇后父母服議皇后為父服附○東晉 宋 陳 後魏
東晉王朔之問范甯云:「至尊為后之父有服不?意謂雖居尊位,亦當不以己尊而便降也。」甯答曰:「王者之於天下,與諸侯之於一國,義無以異。今謂粗可依準。」孝武太元元年正月,王鎮軍薨,按即后父也。剋舉哀而不成出,制服三日。僕射已下皆從服。
宋孝武孝建三年,有司奏:「義陽王師王偃喪逝,至尊為服緦麻三月,成服,仍即公除。至三月竟,未詳當服除服與不?又皇后依朝制服心喪,行喪三十日公除。至祖葬日,臨喪當著何服?又舊事,皇后心喪,服終除之日,更還著未公除時服,然後就除。未詳今皇后除心制日,當依舊更服?為但釋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?」勒禮官詳正。太學博士王膺之議:「尊卑殊制,輕重有級,五服雖同,降厭則異。禮,天子止降旁親,外舅緦麻,本在服例,但縗絰不可以臨朝饗,故有公除之議。雖釋麻襲冕,尚有緦麻之制。愚謂至尊服三月既竟,猶宜除釋。」又議:「吉凶異容,情禮相稱。皇后一月之限雖過,二紅之服已釋,哀哀所極,莫深於尸柩,親見之重,不可以無服。按禮,為兄弟既除喪,及其葬也,反服其服。輕喪雖除,猶畜縗以臨葬,舉輕明重,則其理可知也。愚謂王右光祿祖葬之日,皇后宜反齊縗。」又議:「喪禮即遠,變除漸輕,情與日殺,服隨時改。權禮既行,服制已變,豈容終制之日而更重服乎?按晉泰始二年,武帝以周除之月,欲反重服拜陵,朝議不遂。」太常丞朱膺之議:「凡云公除,非全除之稱。今朝臣私服,亦有公除,猶自窮其本制。膺之云,晉武拜陵不遂反服,此是權制,既除縗麻,不可以重制耳,與公除不同。愚謂皇后除心制日,宜如舊反服未公除時服,以申創巨之情。」餘同膺之議。國子助教蘇瑋生議:「按三日成服即除,及皇后行喪三十日,禮無其文。若並謂之公除,則可粗相依準。凡諸公除之設,蓋以王制奪禮。葬及祥除,皆宜反服。未有服之於前,不除於後。雖有齊斬重制,猶為功緦除喪。夫公除蹔奪,豈可遂以即吉邪?愚謂至尊三月服竟,故應準禮除釋。皇后臨祖及一周祥除,並宜反服齊縗。」尚書令、建平王宏議謂:「至尊緦制終,止舉哀而已,不須釋服。」餘同朱膺之議。大明二年,有司奏:「故光祿大夫王偃喪,依格皇后服周,心喪三年,應再周來二月晦。檢元嘉十九年舊事,武康公主出適,二十五月心制終盡,從禮即吉。昔國哀再周,孝建二年二月,其月末,諸公主心制終,則應從吉。於時猶心禫素衣,二十七月乃除,二事不同。」領儀曹郎朱膺之議:「詳尋禮文,心喪不應再禫,皇代考檢,已為定制。元嘉季年,禍難深酷,聖心天至,喪紀過哀。是以出適公主,還同在室,即情變禮,非革舊章。今皇后二月晦,宜依元嘉十九年制,釋素即吉,以為永準。」詔可。
陳文帝天嘉元年,尚書儀曹請今月晦皇太后服安吉君禫除儀注。沈洙謂:「至親周斷,加崇故再周,而再周之喪,斷二十五月。但重服不可頓除,故變之以纖縞,創巨不可便愈,故稱之以祥禫。禫者,淡也,所以漸祛至情。如父在為母、出嫡後之子,則屈降之以周。周而除服,無復縗麻,緣情有本同之義,許以心制。心制既無杖絰可除,不容復改玄綅。既是心憂,則無所更淡其心也。宜禫杖周者,十五月已有禫制。今申其免懷之感,正斷以再周,止二十五月而已。所以宋元嘉立義,心喪以二十五月為限。大明中,王皇后父喪,又申明其制。按齊建元中,太子穆妃喪,亦同用此禮。惟王儉古今集記云,心制終二十七月,又為王逡所難。何佟之儀注用二十五月而除。按古循今,宜以再周二十五月為斷。今皇太后於安吉君心喪之周,宜除於再周,無復心禫之禮。」詔可。
後魏神龜二年元會,高陽王雍以靈太后臨朝,太上秦公喪制未畢,欲罷百戲絲竹之樂。清河王懌以為萬國慶集,天子臨享,宜應備設。太后訪之於侍中崔光,光從雍所執。懌謂光曰:「宜以經典為證。」光據禮記「縞冠玄武,子姓之冠」,父母有重喪,子不純吉。安定公親為外祖,又有師恩,太后不許公除,縗麻在體。正月朔日,還家哭臨,至尊輿駕奉慰。禮云「朋友之墓,有宿草而不哭焉」,是則朋友有周年之哀。子貢云,夫子喪顏回,若喪子而無服,喪子路亦然。顏回之喪,饋祥肉,夫子出受之,入彈琴而後食之。若子之喪,則容一周不舉樂也。孔子曰既祥,五日彈琴,父母之喪也。是弟子喪夫子,若喪父而無服,心喪三年,由此而制。雖古義難追,比來發詔,每言師、祖之尊,是則一周之內,猶有餘哀。且禮,母有喪服,聲之所聞,子不舉樂。今太后更無別宮,嘉福去太極不為太遠。鼓鐘於宮,聲聞於外,況在內密邇也。君之卿佐,是謂股肱,股肱或虧,何痛如之!智悼子之喪未葬,杜蕢所以諫晉平公也。今相國雖已安厝,纔三月矣,陵墳未乾。懌以理證為然,乃從雍議。
通典卷第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
天子為庶祖母持重服議 天子立庶子為太子薨服議 天子為母黨服議 天子弔大臣服議 天子為大臣及諸親舉哀議 國有大喪使者章服及不爵命議 天子諸侯之庶昆弟及妾子為母服議 公主服所生議 諸王子所生母嫁為慈母服議 諸侯及公卿大夫為天子服議 諸侯之大夫為天子服議 皇太后長公主及三夫人以下為天子服杖議諸王女孫女為天子服議 宗室童子為天子服制議 童子喪服議 皇后降服及不降服議 皇后為親屬舉哀議 為皇后大祥忌日臨哭議 皇后親為皇后服議 諸侯及公卿妻為皇后服議 蕃國臣為皇后服議天子將吏為皇后附
天子為庶祖母持重服議漢 東晉 宋
漢文帝所生薄太后,以景帝前二年崩,天子朝臣並居重服。
東晉安帝崇安四年,太皇太后李氏崩。祠部郎徐廣議:「左氏春秋母以子貴,成風稱夫人,文公服三年之喪。凡子於父之所生,體尊義重。且禮,祖不厭孫,固宜遂服。若嫌禮文不存,則宜從重,同於為祖母後齊縗三年。百官一周。」廣又尋按漢文所生薄太后亡,朝臣亦居重服。太常殷茂曰:「太皇太后名稱雖尊,而據非正體,主上纂承宗祖,不宜持重。謂齊服為安。」徐野人云:「若以魯侯所行失禮者,左傳不見譏責,而漢代持服,與正嫡無異。殷太常所上服事,於禮中尋求,俱無明文。然僕之所言,專據春秋也。」車胤答云:「漢代皆服重。且大體已定,此當無復翻革耶!」於是安帝服齊縗三年,百寮並服周。於西堂設菰廬,神武門施凶門柏歷。
宋庾蔚之謂:「公羊明母以子貴者,明妾貴賤,若無嫡子,則妾之子為先立。又子既得立,則母隨貴,豈謂可得與嫡同耶?成風稱夫人,非禮之正,穀梁已自為通。小記云『大夫降其庶子,其孫不降其父』,此謂凡庶子,故鄭玄云『祖不厭孫』耳,非謂承祖之重而可得申其私服也。庶子為後,不得服其母,以廢祭故也。則己卒,己子亦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。小記言『妾子不代祭』,穀梁傳言『於子祭於孫止』,此所明凡妾,非謂有加崇之禮者也。古今異禮,三代殊制。漢魏以來,既加庶以尊號徽旗章服,為天下小君,與嫡不異,故可得服重而廟祭,傳祀六代耳,非古有其議也。」
天子立庶子為太子薨服議晉 宋
晉惠帝愍懷太子以庶子立為太子,及薨,議疑上當服三年。司隸王堪議:「聖上統緒,無所他擇,踐祚之初,拜於南郊,告於天地,謁於祖廟,明皇儲也。正體承重,豈復是過。」司隸從事王接議:「愍懷太子雖已建立,所謂傳重而非正體者也。依喪服及鄭氏說,制服不得與嫡同,應從庶例。天子諸侯不為庶子服,聖上於愍懷無服之喪。難者曰:『君父立之,與后所生同矣。焉有既為太子而復非嫡乎?』答曰:『嫡庶定名,非建立所易。喪服,庶子為其母緦,不言嫡子為其妾母,而曰庶子為其母,許其為後,庶名猶存矣。』」
宋庾蔚之謂:「王堪以為拜為太子,則全同嫡正。王接據庶子為後,為其母緦,庶名不去,故雖為太子,猶應與眾子同,天子不為服。可謂兩失其衷,嘗試言之。按喪服傳通經,長子三年,言以正體乎上,又將所傳重。明二義兼足,乃得加至三年。今拜為太子,雖將所傳重,而非正體,安得便同嫡正為之斬縗乎?既拜為太子,則是將所傳重,寧得猶與眾庶子同其無服乎?天子諸侯絕傍周。今拜庶子為太子,不容得以尊降之。既非正嫡,但無加崇耳。自宜伸其本服一周。庶子為後,不得全與嫡同,庶名何由得去?己服祖曾,與嫡不異,是與嫡同者也。祖曾為己服無加崇,是與嫡異者也。天子諸侯大夫不以尊降,又與眾子不同矣。」
天子為母黨服議後漢 魏 宋
後漢光武舅光祿大夫樊宏薨,帝親臨喪送葬。和熹鄧太后新野君薨,時安帝服緦,百官素服。
魏太和六年四月,明帝有外祖母安成鄉敬侯夫人之喪。即甄后母也。太常韓暨奏:「天子降周,為外祖母無服。」尚書奏:「漢舊事亡闕,無外祖制儀。三代異禮,可臨畢,御還寢,明日反吉便膳。」尚書趙咨等奏:「哭敬侯夫人,張帷幕端門外之左。群臣位如朝。皇帝黑介幘,進賢冠,皂服。十五舉聲則罷。」詔問漢舊云何?散騎常侍繆襲奏:「後漢鄧太后新野君薨時,安帝服緦,百官素服。安帝繼和帝後,鄧太后母即為外祖母也。但太后臨朝,安帝自藩見援立故也。又按,後漢壽張恭侯樊宏以光祿大夫薨,宏即光武之舅也,親臨喪葬。準前代,宜尚書、侍中以下弔祭送葬。」博士樂詳議:「周禮,王弔,弁絰,錫縗。禮有損益,今進賢冠,練單衣。」又詔:「當依周禮,無事更造。」蜀譙周云:「天子、諸侯為外祖父小功,諸侯嫡子為母、妻及外祖父母、妻父母,皆如國人。舊說外祖父母,母族之正統;妻之父母,亦妻族之正統也。母、妻與己尊同,母、妻所不敢降,亦不降。」
宋庾蔚之謂:「禮,父所不服,子不敢服。嫡子為妻之父母服,則天子、諸侯亦服妻之父母可知也。妻之父母猶服,況母之父母乎!」
天子弔大臣服議周 魏 晉 大唐
周制,司服職:「掌王之吉凶衣服,王為三公六卿錫縗,為諸侯緦縗,為大夫士疑縗。其首服皆弁絰。」君為臣服弔服。鄭司農云:「錫,麻之滑易者,十五升去其半,有事其布,無事其縷也。緦亦十五升去其半,有事其縷,無事其布也。疑縗,十四升縗也。」鄭玄謂:「無事其縷,哀在內也。無事其布,哀在外也。疑之言擬也,擬於吉。」
魏蔣濟奏:「會喪不宜去冠。奏事者上言,前會故鎮軍朱鑠喪,自卿以下皆去冠,以布巾帕額,使者、侍中、散騎則不。皆非舊法。夫冠成德之表,於服為尊。唯君親之喪,小斂之前,與服罪之人去冠。其餘禮儀,雖齊縗之痛,有變無廢。今為弔去冠,甚違禮意。」下博士評議。博士杜布議,以為:「論語曰:『羔裘玄冠不以弔。』故周人去玄冠代以素弁。漢去玄冠代以布巾,亦王者相變之儀,未必獨非也。古禮野夫著巾,古者軍禮韋弁冠,今者赤幘,此明轉相變易,不可悉還反古。今宜因漢氏故事。又按漢儀注,諸侯王薨,天子遣使者往,皆言使者素服。又禮自天子下達於士,臨殯斂之事,去玄冠,以素弁。君子臨喪,必有哀素之心,是以去玄冠,代之以素。是以漢中興,臨喪之事與禮合。自是之後,或言臨喪,使者常吉服布巾。以為使者亦宜去玄冠,代以布巾,示不純吉。侍中、散騎諸會喪,亦宜去玄冠,代以布巾。」詔從布議。吳射慈喪服圖:「天子弔三公,弁絰錫縗。弔大夫士,皆弁絰疑縗。弔畿內諸侯,弁絰緦縗服。」
晉摯虞云:「凡使弔祭,同姓者,素冠幘,白練深衣,器用皆素。異姓者,服色器用皆不變。」
大唐之制,如開元禮。
天子為大臣及諸親舉哀議後漢 魏 晉 東晉 大唐
後漢明帝時,東海恭王薨,帝出幸津門亭發哀。
魏大司馬曹真薨,王肅為舉哀表云:「在禮,大臣之喪,天子臨弔。諸侯之薨,又庭哭焉。同姓之臣,崇於異姓。自秦逮漢,多闕不修。暨光武頗遵其禮,於時群臣莫不競勸。博士范升上疏稱揚以為美。可依舊禮,為位而哭之,敦睦宗族。」於是帝幸城東,張帳而哭之。及鍾太傅薨,又臨弔焉。
晉武帝咸寧二年詔:「諸王公大臣薨,應三朝發哀者,踰月舉樂;其一朝發哀者,三日不舉樂。」按摯虞決疑注云:「國家為同姓王、公、妃、主發哀於東堂,為異姓公、侯、都督發哀於朝堂。」
東晉元帝姨廣昌君喪,未葬,中丞熊遠表云:「按禮『君於卿大夫,比葬不食肉,比卒哭不舉樂』,惻隱之心未忍行吉事故也。被尚書符,冬至後二日小會。臣以為廣昌君喪殯日,聖恩垂悼。禮,大夫死,廢一時之祭。祭猶可廢,而況餘事。冬至唯可奉賀而已,未便小會。」詔以遠表示賀循。循答云:「按古者君臣義重,雖以至尊之義,降而無服,三月之內猶錫縗以居,不接吉事。故春秋晉大夫智悼子未葬,平公作樂,杜蕢譏之。咸寧詔書,宜為定制。」
大唐之制,如開元儀。
國有大喪使者章服及不爵命議魏 晉
魏晉故事:「問:『今以宗室為監公主喪使者,應著何服?』卞搉答:『國有大喪,使者所服,禮無正文。事義相準,以為奉命監喪,宜服練素。』又問博士:『濟北嗣子應襲封,今有大喪,為故應遣使者拜?』卞搉答:『按春秋之義,國有喪,未葬,不爵大夫。自非有故不得已,皆須葬畢。』」
天子諸侯之庶昆弟及妾子為母服議漢 晉
漢戴德喪服變除曰:「天子諸侯之庶昆弟與大夫之庶子,為其母大功九月,哭泣飲食思慕猶三年。」
晉賀循喪服要記曰:「公之庶兄弟父卒為其母,大夫之庶子父在為母,皆大功九月。凡降服,既降,心喪如常月。又天子諸侯賤妾子為其母,厭於父,不得制縗麤之服,三月而葬,葬已而除,居處飲食言語,心喪三年。」劉智釋疑曰:「凡屈不得服者,皆有心喪之禮。小功以下不稅服,乃無心喪耳。」
公主服所生議宋
宋庾蔚之云:「公主為其母,應周。何以言之?在室有餘尊之厭,服不得過大功,故服母及兄弟,不得有異。既出則無厭,故為母得周。所以知既出則無厭者,禮,尊降、出降,親疏不異,尊降唯不及其嫡耳。至於厭降,唯子而已。在室,父在為母周;既出,服母與父同。是故知既出則無厭也。又,正尊不報,禮之大例。而女子適人,父報以周,使其移重於夫族,推旁親也。以此推之,出則無厭,理據益明。」
諸王子所生母嫁為慈母服議晉 宋
晉譙王司馬恬問范甯曰:「妾有二子而出嫁,君命他妾兼子為其母,所命妾今亡,子當有服不?」答曰:「昔男子外有傅,內慈母。君命教子,何服之有。」恬自斷云:「禮疑從重,篤至敬也。存同所生,沒成路人,於情未可。今勒小功,長奉烝嘗,以同子道。再周,乃參吉事。言制則不虧禮文,言情即不乖師資也。」徐邈云:「此庶子所生出嫁,受命為他妾子,便當始終如所生,其親母則同出母耳。若用古禮,當練冠麻衣,既葬除之。」車胤云:「大夫為庶母慈己者,小功也。」
宋庾蔚之云:「母出,無相鞠養,便為無母,不必限其母亡。譙王所命,不為乖禮。此子自宜依慈母如母之服。按晉朝諸王用士禮,則應附父在為母之條。凡慈母以功勤致服,本無天屬之愛,寧有心喪之文乎!」
諸侯及公卿大夫為天子服議周 漢 晉 大唐
周制,喪服斬縗章:「諸侯為天子,天子至尊也。」馬融曰:「天下所尊,故曰至尊也。」
漢戴德喪服變除云:「臣為君,笄纚,不徒跣,始死,深衣素冠,其餘與子為父同。」鄭玄變除云:「臣為君,不笄纚,不徒跣。」
張祖高問:「士服天王云何?要記唯道大夫服君及家臣服大夫耳,不說士,恐有脫誤。鄭云『士服君亦斬縗』,無明文,而雜記云:『士居堊室』,此則士制周耶?士下吏服士,恐亦應同。」謝沈答曰:「朝廷之士服天王斬縗,禮之明文也。邑宰外任之士居堊室,制周。要記非脫誤,是簡略耳。」
晉尚書問:「天子崩,於今臺書令史以上,為皆服斬縗之服不?」博士卞搉、應琳議:「禮,命士以上皆服斬。臺書令史,列職天朝,皆應服斬。」又問:「天子崩,令司州及河南郡吏出入導從,應易服制不?」卞搉答:「禮,庶人在官者服齊縗三月。又,近臣服斬。導從出入,皆應從服。」又問:「服隨君輕重,今司隸服斬,下吏服齊,為合禮意不?」卞搉答:「凡臣從君,皆降一等。今之牧守,皆古諸侯,以禮相況,輕重宜矣。」又問:「禮,義服不從。今司隸為君斬縗,義服也,下吏為從不?每降一等,當謂君喪其親者耳。古今行事復云何?」搉答:「禮,庶人為國君齊。今則不服。然吏若都官從事,有職司於喪庭者,故宜依庶人在官義耳。義服不從,謂近臣服君斬服之縗,依降一等者之差耳。前稱導從,指謂近臣。」
魏晉故事云:「又問:『諸二千石長吏見在京城,皆應制服不?』博士卞搉、楊雍、應琳等上云:『禮,臣為君斬縗。自士以上見在官者,皆應制服。』」
大唐元陵遺詔:天下人吏,敕到後,三日釋服。晉賀循云:「吏者,官長所署。」伏以公卿百寮,不同人吏,準禮,臣為君服斬縗三年。按高宗實錄,昭陵臣下喪服,皆準漢文帝故事三十六日。又按高宗崩,服紀輕重,亦依太宗故事。中宗、睿宗時,臣下喪制,並所遵守。據禮及故事,今百官並合準遺詔二十七日釋服。其小祥內,百官並無假日,每日平明,詣延英門,進名起居,不入正衙。至臨時,赴西內,哭訖各歸。至小祥日,去首絰,著布冠。其日早,集於西內哭。望日及大祥,又赴西內哭。大祥日,除縗冠杖等,服慘公服,至山陵時,卻服本縗服,事畢除之。
諸侯之大夫為天子服議周 漢 東晉
周制,喪服:「繐縗裳,牡麻絰,既葬除之。」馬融曰:「絰帶從大功制度。小功言澡麻,是言牡麻,知從大功也。既葬除其服,天子七月葬,不言七月者,言同時而除也。」繐者小功之繐。理其縷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。繐細其縷者,以恩輕也。升數少者,以服至尊也。凡布細而疏者謂之繐,今南陽有鄧繐也。繐縗四升有半,其冠八升。此繐縗也。其服在小功之上,欲著其縷之精粗。升數在齊縗之中者,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。諸侯之大夫為天子。傳曰:「何以繐縗也?諸侯之大夫接見於天子。」接猶會也。諸侯之大夫以時會見於天子而服之,則其士庶人不服可知。
漢戴德云:「繐縗七月之服。諸侯之大夫,始聞天子之喪,白布深衣,十五升素冠,吉屨無絇,從諸侯哭於朝。張帷為次於官舍門外,別外內,食蔬食,有鹽酪之和。凡再不食。既成服,服繐布縗裳,十一升白布冠,纓、緣皆十一升,帶亦如之,一辟廣三寸,偶結於前。絰用枲麻。首絰大四寸,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,右本在上,五分寸之三。七月而葬,葬已而除,受以朝服素冠。踰月復故。」
石渠禮曰:「『諸侯之大夫為天子、大夫之臣為國君服何?』戴聖對曰:『諸侯之大夫為天子當繐縗,既葬除之。以時接見於天子,故既葬除之。大夫之臣無接見之義,不當為國君也。』聞人通漢對曰:『大夫之臣,陪臣也,未聞其為國君也。』又問:『庶人尚有服,大夫臣食祿,反無服,何也?』聞人通漢對曰:『記云「仕於家,出鄉不與士齒」,是庶人在官也,當從庶人之為國君三月服。』制曰:『從庶人服是也。』又問曰:『諸侯大夫以時接見天子,故服。今諸侯大夫臣,亦有時接見於諸侯不?』聖對曰:『諸侯大夫臣,無接見諸侯義。諸侯有時使臣奉賀,乃非常也,不得為接見。至於大夫有年,獻於君,君不見,亦非接見也。』侍郎臣臨、待詔聞人通漢等皆以為有接見義。」吳射慈云:「始聞喪,去吉冠,著素弁,十五升布深衣,從其君哭太廟阼階下,袒絻即位,成踊,襲絰,吉屨無絇。張帷為次於其所舍,別內外,蔬食飲水,牡麻絰。至成服,服四升半繐布縗,縷裳細而疏,其冠八升,纓帶中衣領袖緣亦如之。七月而除,受以朝服素冠。踰月復吉。」又徐整問射慈曰:「諸侯之大夫,時會見乎天子,故為繐縗七月,不知此大夫時以何事而得見也?若遠國大夫在蕃荒服者,未嘗及見天子,亦為服不?」答曰:「諸侯之大夫,有出朝聘之事,會見天子,故言時會。雖未會見,猶服此服。士已下則無服。」
東晉簡文帝崩,鎮軍府問參佐綱紀服。邵戩答曰:「禮,臣為君服,皆斬縗。大夫居廬,士居堊室。又禮,君之喪,諸達官之長杖。先儒以為,非達官謂官長所自除人在官者也。庶人在官服天子,與畿內之人同,齊縗三月。按參佐無除者,宜用此禮。又禮,諸侯之大夫會見天子者,為天子服繐縗七月。按今綱紀,雖或被除敕,猶古諸侯之卿命於天子比耳。見北面時君,無二君之道,宜依繐縗之制。其無除敕,又未嘗會見,則宜無服。」
皇太后長公主及三夫人以下為天子服杖議
魏 晉 東晉 宋 大唐
魏晉故事:「問:『皇太后、三夫人以下皆服斬,諸長公主及諸君崇陽園循容服制之宜。』卞搉等議:『按禮,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。依禮則公主宜服斬而不杖。禮,君夫人為長子三年,妾為君之嫡子與夫人同。則崇陽園循容宜三年。』又問:『太后及公主應杖不?』卞搉、應琳議:『禮,為夫杖,自天子達,皇太后應杖明矣。婦為舅姑,禮無杖文,皇后不應杖也。君之喪,夫人、世婦在次則杖,即位則使人執之如禮。三夫人已下皆杖。』」
東晉太元二十一年,孝武帝崩,李太后制三年之服。
宋永初三年,武帝崩,蕭太后制三年之服也。
大唐天寶七載五月,宗正卿褒信王璆奏:「皇妹及女準禮出嫁後,各降本親一等,今並降為第二等,臣以為執禮故親,有虧恆典。伏請一切依服屬等第為定,不在降服限,仍請永為恆式。」奉敕依。
諸王女孫女為天子服議魏 晉
魏晉故事:「博士卞搉、應琳等議:『按禮,諸侯之夫人為天子,其服齊縗,本無服者也,猶從夫而同。今王始於大行皇帝本服周,以輕明重,依諸兄弟之義;所服至尊,疑當服重。王諸女,依諸侯兄弟禮,則應服斬也。孫女幼,未及於禮;若欲服,宜依諸侯之制。』」
宗室童子為天子服制議魏 晉 大唐
魏晉故事曰:「『皇子廣陵王年十一,孫為祖服周,當為臣服?從本親服?皇弟吳王年十,章郡王年七,又當倚廬,服成人禮,著何幘服?』應琳議:『按禮喪服,諸侯為天子斬。今廣陵王列土建國,古之諸侯,宜從臣例。又禮,童子不居廬,不杖不菲。廣陵王未冠,吳王、章郡王卑幼,不應居廬。古但有冠無幘,漢始制幘,可如今服卷幘。』」
大唐元陵之制,孫為祖齊縗周年,臣為君斬縗三年。今伏準遺詔,皇帝服十三日小祥,二十五日大祥,二十七日釋服。臣下並從釋服。皇孫既是齊縗周年服,禮「有嫡子無嫡孫」,其服並合從皇帝十三日小祥,二十五日大祥,二十七日釋服。釋服後,以慘公服,至山陵時,卻服初齊縗服,事畢即吉服。
童子喪服議周 漢 晉 宋
周喪服經曰:「童子唯當室緦。」馬融曰:「童子未成人也。」鄭玄云:「童子,未冠之稱。」室宗之嫡子。雜記曰:「童子哭不偯,不踊不杖,不菲不廬。」未成人者,不能備禮。當室則杖。
漢戴德變除曰:「童子當室,謂十五至十九,為父後,持宗廟之重者。其服深衣,不裳,其餘與成人同。禮,不為未成人制服者,為用心不能一也。其能服者,亦不禁。縗絰不以制度,唯其所能勝。」
晉劉智釋疑曰:「嬰兒無知,然於其父母之喪,則以縗抱之。其餘親,八歲則制服矣。七歲曰悼,過此有罪,則入於刑;可刑必致之於禮,故在下殤之年,為之制服。按小功章昆弟之殤,服昆之下殤,是以下殤之年則行服也。」蜀譙周喪服圖:「童子不降成人,小功親以上皆服本親之縗。童子不杖不廬,不絻不麻。當室者絻麻,十四已下不堪麻則不。」吳徐整問:「為姑姊長殤在大功,下殤在小功,為姊下殤已下絻。六七歲未成童子,為父母不杖不廬不菲,至重猶尚不備。今此何以越得為姊殤服,備大功小功之制乎?十七八尚可,恐六七歲兒未能稱此縗麻。 」射慈答:「六七歲雖未為童,其姊死,故宜著布深衣。」
宋庾蔚之謂:「馬融以童子為未成人,鄭玄以為未成人之稱,並不明下至幾歲。戴德以童子當室,十五至十九。譙周云『十四已下不堪麻,則不』。記云十五成童舞象耳,豈是經所云童子當室者耶?按禮稱童子,參差不一,以事推之,則大小可知矣。愚謂當室與族人為禮,若是八歲以上及禮之人,以其當室,故令與成人同。昔射慈以為未八歲者,服其近屬布深衣,或合禮意。」
皇后降服及不降服議魏 晉
魏田瓊云:「諸侯女嫁為天王后,降其旁親一等,與出降為二等,為外親尊不同則降。天子后為眾子無服。何以明之?據大夫於庶子大功,其妻亦服大功,今天子諸侯於眾子無服,后何緣獨服之耶?」
晉賀循云:「諸侯女以為天王后,以尊還降其族人。」吳射慈云:「諸侯之女為天子后,為天王之親服,隨天王而降一等。諸侯之女為后,為其父母及昆弟為父後者服齊縗。其宗子亦不降。」徐整云:「諸侯女嫁為天王后,為外親尊同,則如邦人為君之長子三年也。
皇后為親屬舉哀議晉 隋 大唐
晉褚太后為從弟舉哀,博士王臻等議:「於至尊是族舅,雖不及舉哀,可從太后舉哀於朝堂。」又云:「太后前為褚衛軍劉夫人舉哀於式乾殿,至尊於朝堂,今宜依故事。」
尚書王彪之議:「若至尊自應舉哀外族於朝堂,是也。自若不舉哀,唯應從太后遠出朝堂。未喻其禮,謂從舉哀之禮,自中朝迄於中興,朝廷已粗有常儀。至尊為內族於東堂舉哀,則三省從臨;為外族及大臣於朝堂舉哀,則八座丞郎從臨。至尊之奉太后,既率朝臣之儀,又盡家人之禮。二三情敬,實兼參臣子。今不應自舉哀者,謂應從太后臨於式乾殿,太后位西面東向,至尊位北面南向。」
隋制,皇太后、皇后為本服內親及賓,一舉哀。
大唐制,如開元禮。
為皇后大祥忌日臨哭議晉
晉博士徐禪上恭皇后大祥忌日臨哭事:「太學禮官謂至尊行先后之喪,亦同齊縗,今再周及忌日,無復祥變之事,謂不可躬行。臣按無經傳明文,則不應出。若晦日東堂舉哀,由朝廷參議,而事無指條。」
兼侍中徐眾議:「按博士議,恭皇后再周,欲依三年之議,至尊東堂舉哀,群臣詣陵哭。臣按禮為王后服,無三年之制。左傳叔向云『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』,謂三年而後娶,達子之志耳。禮喪大記曰:『祥而外無哭者,禫而內無哭者。』文子之喪既除,越人來弔,受於廟門之外,垂涕洟而不哭,明喪既過無哭。禮不詣墓,而接於廟外。今后服既過,至尊無緣舉哀,群臣不應詣陵而哭也。」
博士許翰等議:「按禮小記曰:『大功者主人之喪,有三年者,則必為之再祭。』鄭玄曰:『有三年者,謂妻若子幼少也。』再祭謂練祥也。凡人子之生,必有天父地母之道,故記有君薨而生子之禮。今二皇子之育,雖在恭后崩後,於禮是為有三年子幼少者也,則必為之有二祥之祭。杜元凱云:『天子諸侯雖卒哭除服,其練祥日,必有位矣。』今皇子出承國蕃,故王后喪,諸侯卑,不得為主。夫喪無主,禮有正文,至尊統天承重,則為主在聖躬也。乃同先帝先后於考妣,哀禮終於今晦,吉禘始於來朔,非人臣之所主也。記云:『為王后周,服母之義。』虞書曰:『百姓如喪考妣,三載遏密。』恭后母育天下,臣子有喪妣之恩。古門人於師無服,心喪三年,祥日之哭,所以終哀,非服喪三年矣。今聖代不可守以循常之名例,當博納同異,斟酌而用焉。」
皇后親為皇后服議晉 宋
晉國子博士王翼云:「按禮無明文,依準鄭制齊縗。諸婦誠非五屬,然緣成親,夫屬子道,則妻亦婦道矣,不得不制親屬之服。」
故孝后崩,庾家訪服。博士王崑議:「五服之內,一同臣妾,宜準小君服周。」侍中高崧答以為,皆準五屬為夫人周。祠部郎孔恢云:「庾家男女宜齊縗,庾家諸婦雖非五屬女,今見在五屬之內,亦服周。」護軍江虨音斌云:「按賀公記,天子諸侯,五屬之內,雖不服職為臣,皆服斬縗,為夫人則齊縗周。天子諸侯既同,后夫人亦不可得異,但文有詳略耳。子姪服周,諸婦非復五屬之例,謂當從降夫一等。」鄭彌云:「諸婦宜從夫。若其夫自同人臣,婦亦宜同於臣之妻。與王后無準,雖欲寧戚,於大典有闕。」
宋庾蔚之謂:「與天子有服,既為之斬縗,與王后有服則宜齊縗周也。雖婦亦宜以有服為斷,應如孔恢議。」
諸侯及公卿妻為皇后服議晉 宋
晉孝武帝太元中,瑯琊王納妃,裁登車而定后凶禍至,即依在途遭喪,改服即位哭。徐邈以為有服,記有其證:「君為天子三年,夫人如外宗之為君。」又曰:「外宗為君夫人,猶內宗也。」吳徐整問云:「經言為夫人、君,不道為其妻,然則公卿諸侯之妻,不為皇后服耶?」射慈答云:「皇后,天下之母,則宜服周。禮,君命其夫,后夫人亦宜命其婦。其受命,則不宜無服。」
宋庾蔚之謂:「服問云:『君為天子三年,夫人如外宗之為君。』按鄭玄注云:『外宗,君外親之婦也。其夫與諸侯為兄弟,服斬,妻從服周。諸侯為天子服斬,夫人亦從服周。』按王肅注云:『外宗,外女之嫁於卿大夫者也,為君服周。』今鄭、王雖小異,而同謂夫服君斬縗,故妻從服周耳。未聞王妃服后與不。雜記云:『外宗為君夫人,猶內宗也。』鄭注:『皆謂嫁於國中者也。為君服斬縗,夫人齊縗,不敢以其親服服至尊也。外宗謂姑姊妹之女、舅之女及從母,皆是也。內宗,五屬之親也。其無服而嫁於諸臣者,從為夫之君。』按先儒皆以有親服之故,成以君臣之服。瑯琊王妃者,是司馬道子妻,於孝武定后,本娣姒小功之服。王者絕旁親,故宜成以臣妾齊縗之周。」
蕃國臣為皇后服議天子將吏為皇后附○晉 宋
晉恭皇后崩,時東海國臣弘據刺問禮官。太學博士謝詮按:「儀禮,諸侯之大夫為周王繐縗,至葬除,有正文。傳曰:『諸侯之大夫,時接見於天子也。』至於周王后崩,無喪服之制。周王天下父,周后天下母,諸侯大夫宜服繐縗,稱情為得。」又刺問云:「昔元、明二帝崩時,朝臣皆服斬縗,諸國臣繐縗七月。今朝臣既為皇后齊周,則國臣宜有差降,不得亦繐縗也。」謝詮答曰:「繐縗止於七月,故無降。錯綜記例,亦謂應有服,正疑於無降耳。按伯叔母與伯叔父,恩義有深淺,而服亦同齊。曾祖與宗子母、妻,服無差降。推此,則何必皆降乎,將以取節於既葬,故無等耶?」
宋庾蔚之謂:「經但云諸侯大夫為天子,而不及后,則知於后無服也。若有服,則當連言。且傳云『時接見乎天子』,益知后不在其例矣。弘據引大夫之祭不成禮者,凡后之喪在其數,以明后必有服。蔚之按,記云:『士之所以異,緦不祭。』鄭氏云『然則士不得成禮』,諸侯之士亦不服天子及后,而亦不成禮。明不成禮不必為服,止以君有天王及后之喪,以宜隨例哀致,故亦同廢祭耳。」文明皇后及武元楊后崩,天下將吏發哀,三日止。
通典卷第八十二 禮四十二 沿革四十二 凶禮四
皇太子降服議 皇太子為太后不終三年服議 皇太子為所生母服議皇子附 諸王傳重為所生母服議 諸王出後降本父母及所生母服議 為皇太子服議 為太子妃服議諸王妃附 為太子太孫殤服議 為諸王殤服議 王侯世子殤服議 繼殤後服議
皇太子降服議晉 宋
晉孔安國問徐邈云:「皇太子為新安公主當何服?」邈答云:「禮,父母之所不服,子亦不敢服。諸侯之嗣子及大夫之嫡,皆降絕旁親,唯父母之所服,子乃敢服。王侯絕周,不為姊妹服;太子體君之尊,亦同無服;皇子厭其君,又不敢服。」
宋庾蔚之謂:「今唯太子從君所服,皇子、公子則無厭降。」
皇太子為太后不終三年服議晉 宋
晉武帝泰始十年,武元楊皇后崩,及將遷於峻陽陵,依舊制,既葬,帝及群臣除喪即吉。先是,尚書祠部奏從博士張靖議,皇太子亦從制俱釋服。博士陳逵議,以為:「今制所施,蓋漢文權制,興於有事,非禮之正。皇太子無有國事,自宜終服。」詔更詳議。尚書杜元凱以為:「古者天子諸侯三年之喪,始同齊斬,既葬除喪服,諒闇以居,心喪終制,不與士庶同禮。」其議並具喪禮卷中。禮官博士張靖等議,以為:「孝文權制三十六日之服,以日易月,道有污崇,禮不得全,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。」博士陳逵等議,以為:「三年之喪,人子所以自盡,故聖人制禮,自上達下。是以今制,將吏諸遭父母喪,皆假寧二十五月。敦崇孝道,所以風化天下。皇太子至孝著於內,而縗服除於外,非禮所謂稱情者也。宜其不除。」尚書魏舒等奏,以為:「靖、逵等各見所學之一端,未曉帝者居喪古今之通體也。皇太子從曰撫軍,守曰監國,不無事也。喪服妻為夫,妾為君,皆三年。揆孝景即吉於未央,薄后、竇后必不得齊斬於別宮,此可知也。況於皇太子配貳至尊,與國為體,宜遠遵古禮,近同時制,屈除以寬諸下。今將吏雖蒙二十五月之寧,至於大臣,亦奪其制。昔翟方進自以身為漢相,居喪三十六日,不敢踰國典,而況於皇太子耶?謂皇太子宜如前奏,除服諒闇終制。」於是太子遂以厭降之議,從國制除縗麻,諒闇終制。
杜既定皇太子諒闇議,摯虞答杜書曰:「僕以為除服誠合事宜,附古則意有未安。五服之制,成於周室。周室以前,仰迄上古,雖有在喪之哀,未有行喪之制。故堯稱遏密,殷曰諒闇,各舉其事而言,非未葬降除之名也。禮有定制,孝景之即吉,方進之從時,皆未足為準。蓋聖人之於禮,譏其失而通其變。今皇太子未就東宮,猶在殿省之內,故不得伸其哀情,以宜奪制。何必附之於古,欽以舊義哉!」
於時外內卒聞杜議,或者謂其違禮以合時,杜亦不自解說,退使博士段暢採典籍為證,令大義著明,足以垂示將來。暢遂撰集書傳舊文,條諸實事成言,以為定證。
宋文帝元嘉十七年,元皇后崩,皇太子心喪三年。禮,心喪有禫無禫無成文,代或兩行。皇太子心喪畢,詔使博議。有司奏:「喪禮有禫,以祥變有漸,不宜頓除即吉,故其閒服以綅縞也。心喪已經十三月,大祥十五月,禫變除,禮畢餘情一周,不應復有再禫。宣下以為永制。」詔可。
皇太子為所生母服議皇子附○晉
晉孝武帝太元中,太子所生陳淑媛薨,尚書疑所服。徐邈以為:「宜依公子為母練冠麻衣,既葬除之。」殷仲堪以為:「當依庶子為後,服所生母緦,皇子服乃練冠耳。按緦麻章中有『庶子為後,為其母』,傳曰『與尊者為體』。今皇太子繼體宸極,正位儲宮,猶可同稱庶乎?當與尊者為體。」徐邈又曰:「嫡子服所生,禮無其文者,蓋不異於庶子,故總以公子為言,推義可知。既曰君之所不服,子亦不服,則正庶均於降奪,雖登位儲宮,而上厭所天,義不異也。至於既孤,則餘尊之厭輕矣。故諸庶子服其母大功,而為後者服其母緦。此存亡異禮,何可一其制耶?」殷又曰:「伯父與尊者為體,諸無子者立宗人為子,便當降其本親。尋為後之言,將關於存亡也。」徐又按:「喪服傳三月不舉祭,因而服緦,明已主烝嘗,非復嫡子之時也。」
姜輯議渤海王服范太妃事:「喪服云『君為女子子嫁於國君者』。傳曰:『尊同,則得服其親服』。然則君之庶子有封為君者,其父亦不降之明矣。士之妾子不降母者,以其與父貴賤不足殊也。然則尊與父同,不見厭者,亦宜伸其情,盡禮於其母。渤海王既不承安平之祀,而母已受王命之寵,成太妃之號。愚謂太妃之尊,但當自降於渤海,不得配食於安平之廟耳。至於渤海三王,自宜盡為母之制,不復厭於安平,以從公子降等之禮。」按薛公謀議:「皇子以封為王,列土守蕃,不得戚於天子者,父卒為母三年。」
諸王傳重為所生母服議晉 宋
晉穆帝永和中,尚書令顧和表云:「為人後者,降其所生,奪天屬之性,明至公之義。降殺節文,著於周典。按濟南王統昔為庶母居廬持重,違冒禮度,肆其私情,宜以禮奪服。」奏可。
至孝武太元中,太常車胤上事:「禮,庶子為後,為其母緦麻三月。自頃公侯卿士,庶子為後,為其庶母,同之於嫡。禮記云:『為父後,為出母無服。無服也者,不祭故也。』今身承祖宗之重,而以庶母之私,廢烝嘗之事,求之情禮,失莫大焉。」胤又上事云:「經年未被告報。若以所陳或繆,則經有明文;若以古今不同,則晉有成典。又升平年中,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喪,表求齊縗三年,詔聽依樂安王故事,制大功九月。興寧中,故梁王所生母喪,亦求三年,詔書依太宰故事,同服大功。並無居廬三年之文。謹以重上,請臺參詳。」尚書奏:「依樂安王大功為正。」詔可。
宋庾蔚之謂:「『庶子為後,為所生服緦』,此禮之正文。近遂為三年,失之甚也。按晉樂安王所生母喪,議者謂應小功,孝武詔令大功,乃合餘尊之義。但餘尊之厭,不言為後者也。即今猶皆三年。」
諸王出後降本父母及所生母服議東晉 宋
東晉瑯琊王為前太宰武陵王服,郎中令王奧問徐邈曰:「昆弟俱仕,一人為大夫,一人為士,便降。太宰是為庶人,諸侯而全持庶人之服乎?元皇帝入承大宗,孝王出嗣宗國,殿下出後孝王,於元帝故得為子不?」邈答曰:「議者多謂瑯琊孝王應從出為人後,例降一等。今瑯琊當為武陵王服大功。按禮,受重必以尊服服之,而降本親,此誠然矣。今所疑者,元皇帝本瑯琊嗣王,既光啟中興,命孝王委重傳祀,實受之於元皇,非別有承繼者。不旁繼而內自奪,是無所天也。今孝王猶以子道嗣位本國,豈與出為人後者同哉!按漢宣帝雖上繼昭帝,而史皇孫猶稱皇考,父子之道全,即一代成事。」又曰:「始疑武陵出嗣,既以廢放,不成為人後,則當還服本親。若以武陵先王祀不宜絕,自應更命承繼。」
侍中孔汪問徐邈曰:「漢宣帝謂史皇孫為皇考,此是稱謂耳,未足以明服之輕重也。假令宣帝登祚後,有本父母喪,自當不得行重服。又君服父祖廢疾不立者,故斬而不降。賀循云:『雖不立,位在嫡正,父之所繼,己之所承,故為三年。』恐此與出後相喻。」邈答曰:「祖考之名,非可謬立。且於時立非一帝,德皇、恭皇皆不得稱考,明史皇孫稱考,當實有義。君超繼上代,猶為父祖之重,無別所承,故本親不降也。元皇、孝王所承既異,則大制宜降,故論者據此為斷。子之離父,父之捨子,其所承繼不同,何得復全其本?故吾無易眾議。」
穆帝升平中,太宰武陵王所生母喪,表乞齊縗三年;詔聽依昔樂安王故事,制大功九月。太常江夷上博士孔恢議:「禮云:『庶子為父後者,為其母緦。』又云:『公之庶昆弟、大夫之庶子,為母九月。』鄭云:『君卒,子為母大功。大夫卒,子為母三年。』經文則一,而鄭有二疑。太宰若從三年之制為重,則應從九月,無應從緦麻之理。且太宰以天子之庶出繼諸侯,本無應厭降之道。太宰今承諸侯別祀,又不同庶姓相後,有承繼大宗之義,應從降一等之制。從九月亦降一等,應服五月。出後者之子,亦皆還降其本親、祖父母、伯叔一等。又禮無蕃王出後本親與庶姓有異之制。」尚書謝奉:「按禮,為人後者三年,必以尊服服之。庶子為後,為其母服緦。傳曰:『何以緦?與尊者為體,不敢服其私親。』禮唯大宗無繼支屬之制。太宰出後武陵,受命元皇,則纂承宗廟,策名有在,禮制既明,豈容二哉!夫禮有仰引而違情者,故有君服而廢私喪。屈伸明義,非唯一條,所謂以義斷恩。況貴賤之禮既正,豈得不率禮而矯心。當依庶子為後之例,服緦而已。」倉部郎許穆議:「母以子貴。王命追崇夫人,視公爵,秩比諸侯。凡諸侯之禮,服斷旁親,以國內臣妾並卑故也。姑姊妹女子子嫁於諸侯,則各以其服服之,尊同故也。卑則服闕,尊則禮行。太宰封王,繼於蕃國,出離其本,仰無所厭。夫人諸侯,班爵不殊,緣天然之恩,伸王子之厭,薄出禮之降,制服周可也。」吏部郎崧重議云:「考之禮文,太宰應服齊縗周。今以春秋條例以廣其喻。母以子貴,庶子為君,母為夫人,薨卒赴告,皆以成禮,不行妾母之制,夫人成風是也。此則身為父後,服應緦麻,猶以子貴,得遂私情,經有明文,三傳不貶,況於太宰,貴同古例,不為父後者耶!且禮有節文,因革不一。自漢以來,皇子皆為始封君,始封君則私得伸。設令太宰不出後,必受始封,服無厭降。出後降一等,復何嫌而不周乎?」祠部郎曹處道云:「禮,庶子為父後,為其母緦,與尊為體,不敢伸恩於私親。為人後,以所後為父,亦是尊者為體;其所生母,俱是私親。為父後及為人後,義不異。」詔常侍割喻太宰,從緦麻服制。累表至切。又遣敦喻。太宰不敢執遂私懷,以闕王憲,乃制大功之服。
咸和中,瑯琊王昱簡文皇帝母鄭氏薨,王服重朝。以出繼,宜降。國相諸葛頤坐不正諫,被彈。王表曰:「亡母生臨臣宮,沒留臣第。臣雖出後,而上無所厭,則私情得伸。昔敬后崩時,孝王先出後,亦還服重,此則明比,臣所憲章也。」二年,徙封會稽,追贈建平國夫人鄭氏為會稽太妃。
宋庾蔚之謂:「晉簡文愛其膝下之慕,不尋為後移天之重。」
為皇太子服議齊
齊武帝永明十一年,文惠太子薨,右僕射王晏等奏:「按喪服經『為君之父、長子,同齊縗周。』今至尊既不行三年之典,止服周制,群臣應降一等,便應大功。九月功縗,是兄弟之服,不可以服至尊。臣等參議,謂宜重其縗裳,減其月數,並同服齊縗三月。至於太孫,三年既申,南郡國臣,宜備齊縗周服。臨汝、曲江既非正嫡,不得禰先儲,二公國臣,並不得服。」詔依所議。又奏:「按喪服經雖有『妾為君之長子,從君而服』,二漢以來,此禮久廢,請因循前準,不復追行。」詔曰:「既久廢,便停。」又奏:「伏尋御服文惠太子周,周內不奏樂,諸王雖本服周,而儲皇正體宗廟,服者一同,釋服,奏樂姻娶,便應並通。竊謂二事,俱是嘉禮,輕重有異。娶婦思嗣,事非全吉,三日不樂,禮有明文。宋代周喪降在大功者,婚禮廢樂,以伸私戚,以從前典。」詔「依議」。又奏:「按禮,祥除皆先於今夕易服,明日乃設祭。雜記曰:「祥,主人之除也。於夕為期,朝服,祥因其故服。」按今則祥日朝服,臨訖,易服而祭也。尋比代服臨然後改服,與禮為乖。今東宮公除日,若依七刻皇太孫方易服。臣等參議,謂先哭臨竟而後臨祭。凡應公除者,皆於府第變服,而後入臨,行奉慰之禮。」詔可。
為太子妃服議諸王妃附○宋 後魏
宋孝武帝大明五年,有司奏:「依禮,皇太后服太子妃小功五月,皇后大功九月。」右丞徐爰參議:「宮人從服者,若二御哭臨應著縗時,從服者著縗,非其日如常儀。太子既有妃周服,召見之日,還著公服。若至尊非哭臨日幸東宮,太子見亦如之。宮臣見至尊,皆著朱衣。」
大明五年,有司奏:「皇太子妃薨,至尊、皇后並服大功九月,皇太后小功五月。未詳三御何當得作鼓吹及樂?」博士司馬興之議:「按禮『齊縗大功之喪,三月不從政』。今臨軒拜授,則人君之大典,今古既異,賒促不同。愚謂皇太子妃祔廟之後,便可臨軒作樂及鼓吹。」右丞徐爰議,謂:「皇太子妃雖未山塋,臨軒拜官,舊不為礙。樟棺在殯,應懸而不作。祔後三御樂宜作矣,使學官據禮上。」興之又議:「按禮,大功至則避琴瑟,誠無自奏之理。但王者體大,理絕凡庶。故漢文既葬,悉皆復吉,唯懸而不樂。今準其輕重,侔其降殺,則下流大功,不容徹樂以終服。夫金石賓饗之禮,簫管警塗之衛,實人君之盛典,當陽之威飾,固亦不可久廢於朝。又禮無天王服嫡婦之文,直後學推貴嫡之義耳。既已制服成喪,虛懸終窆,亦足以甄崇冢正,標明禮婦矣。」爰議:「皇太子周服內,不合作樂及鼓吹。」
後魏宣武帝延昌三年,司空清河王懌叔母北海王祥妃劉氏薨,司徒平原郡公高肇兄子太子洗馬貞卒,並上言未知出入猶作鼓吹不?音否,他皆倣此。請下禮官議。太學博士封祖冑議:「禮云:『鼓無當於五聲,五聲不得不和。』竊惟今者加台司之儀,蓋欲兼廣威華;若有哀用之,無變於吉,便是一人之身,悲樂並用,求之禮情,於理未盡。二公雖受之於公,用之非私,出入聲作,亦以娛己。今既有喪,心不在樂,笳鼓之事,明非欲聞。宜從寧戚之義,廢而勿作。但禮崇公卿出入之儀,至有趨以采齊,在禮反。行以肆夏,和鑾之聲,佩玉之飾者,所以明槐鼎之至貴,彰宰輔之為重。今二公地處尊親,儀殊百辟,鼓吹之用,無容全去。禮有懸而不樂,宜今陳之以備威儀,不作以示哀痛,準禮即情,愚謂為允。」詔曰「可」。
為太子太孫殤服議晉
晉惠帝無嫡子,以庶子為太子,亡,謂應降。永寧中,沖太孫亡,議者謂應為殤。中書侍郎高齊議:「太孫自是無服之殤,不應制服,此禮之明義,宜從以日易月之制。」博士蔡克議以為:「臣子不殤君父者,此謂臣子尊其君父,不敢殤之耳,非為有臣子便為成人不服殤也。按漢平帝年十四而崩,群臣奏臣不殤君,宜加元服。後漢許慎、鄭玄論立廟,亦唯謂臣子不上殤耳。又長子自以正體於上,不以命誓也。又命庶孫四歲則誓之,古嫡子何獨十九不誓?喪服『君為嫡子長殤大功』,鄭玄曰『天子亦如之』。所言臣不殤君者,自謂如太孫等之臣不殤耳。太子唯尊於東宮,東宮臣不殤之耳。今太孫未冠婚,四歲,而齊縗成人之禮於太廟,愚謂不可。愍懷若在,太孫當依庶殤不祭。」
為諸王殤服議晉 宋 梁
晉新蔡王年四歲而亡,東海王移訪太常。博士張亮議:「聖人因親以教愛,親不同而殤有降殺,蓋由知識未同成人故也。七歲以下,謂之無服之殤。記曰:『臣不殤君,子不殤父。』東海與新蔡,別國旁親,尊卑敵均,宜則同殤制而無服也。」國子祭酒杜夷議:「諸侯體國,備物典事,不異成人,宜從成人之制。」
宋庾蔚之謂:「嗣子之體,不以成人為義,故經有諸侯嫡子之殤服。臣子不殤君父,宮臣得服斬耳。自餘親自依其本服。記云:『能執干戈以死社稷,則以成人服之。』先儒又推年未二十而冠婚及為大夫者,皆不為殤。至若諸侯繼體象賢,君臨一國,事過大夫遠矣,而可反殤之乎?」
孝武帝孝建元年,有司奏:「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,年始及殤,追贈諡東平沖王。服制未有準,輒下禮官詳議。」太學博士陸澄議:「按禮有成人道,則不為殤。今既追祚土宇,遠崇封秩,珪韍備典,成孰大焉。典文式昭,殤名去矣。夫嘉偶在室,元服表身,猶以免孺子之制,全丈夫之義;安有名頒爵首,而可服以殤禮?」有司尋澄議,無明證,卻使秉正更上。澄重議:「竊謂贈之為義,所以追加名器,故贈公者便成公,贈卿者便成卿,贈之以王,得不為王乎?然則有在生而封,或既歿而爵,俱受帝命,不為吉凶殊典;同備文物,豈以存亡異數。今璽策咸秩,是成人之禮;群后臨哀,非下殤之制。若喪用成人,親以殤服,末學含疑,未之或辨。」左丞羊希參議:「尋澄議,既無畫然前例,不合準據。按禮云:『子不殤父,臣不殤君。』君父至尊,臣子恩重,不得以幼年而降。又曰:『尊同則服其親服。』推此文旨,旁親自宜服殤,所不殤者唯施臣子而已。」詔可。
大明五年,有司奏:「故永陽縣開國侯劉叔子夭喪,年始四歲,旁親服制有疑。」太常丞庾蔚之等議,並云「宜同成人之服。東平沖王服殤,實由追贈,異於已受茅土」。博士司馬興之議:「應同東平殤服。」左丞荀萬秋等參議:「南面君國,繼體承家,雖則佩觿,未闕成德,君父名正,臣子不容服殤,故云『臣不殤君,子不殤父』。推此,則知旁親故依殤制。東平沖王已經前議。若升仕朝列,則為大成,故鄱陽哀王追贈太常,親戚不降。愚謂下殤以上,身居封爵,宜同成人。年在無服之殤,以登官為斷。今永陽國臣,自應全服,至於旁親,宜從殤禮。」詔可。
梁天監十四年,舍人朱議:「禮,年雖未及成人,已有爵命者,則不為殤。封陽侯年雖中殤,已有拜封,不應殤服。」帝可之。於是諸王服封陽侯,依成人之服。
王侯世子殤服議晉 宋
晉有問者曰:某國中尉虞某按本論無國名,亦無虞名。訪太常王冀云:「臺贈國王第二郎,年在殤,為世子,臣當有服不?」冀云:「禮無從君服殤之文。夫臣從君而服,以其體尊承緒,非繼成人與殤也。苟為代嫡,君為之服,則臣以何而不從服乎?若以禮無文者,亦可不服,長子之下殤也。」
宋庾蔚之謂:「臣以義服,故所從極於三年。經舉重服必從,則輕不從可知也。若從服世子之殤,亦可從服嫡婦,豈其然乎?唯小君非從,故與君同。」
繼殤後服議晉
晉劉系之問荀訥:「禮喪服小記『為殤後者,服以其服』。按鄭玄云:『言為後者,據承之也。殤無為人父之道,以本親之服服之。』按禮取後,或可緦麻之親,或五服之內。若如鄭旨,各從本親,則為殤後者,可有無服之理。殤雖無為人父之道,今既承之,不得不稱之為父。稱之為父而無服之處喪,即情尋義,無服之理有疑。」訥答曰:「今相承繼,在殤者既歿之後,主人近親,皆以殤服服之,疏族為後,更當斬縗三年,輕重殊駮,非稱情立文也。且後大宗,當為祭主,於先人輕降之服,不可久廢祭祀。若應重服者,記當曰服斬,文約而旨明。今之所服,似非服重也。當以為後之故,本施成人,而不從殤耳。」